临武法院:温情调解化干戈,司法为民显担当
2025-08-21 10:11:21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 | 点击量:5969         

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李丰峰 骆巧玲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近日,‌临武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多人参与诉讼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通过耐心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纠纷得到圆满化解,为当事人节省诉讼时间与成本,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效率与温度。

2025年1月12日,郭某2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武县环城南路由西往东行驶,行至与晴岚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因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沿环城南路由东往西直行由郭某1驾驶并搭乘妻子王某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郭某1、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郭某2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1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王某诉至临武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通过查看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和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有了详细的了解。庭审中,双方对案件的发生经过、责任的认定并无争议,承办法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诉求,并告知双方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调解原则。王某提出因受伤程度严重,请求赔偿金额共计30余万,而保险公司则认为赔偿金额过高,应相对核减有关项目金额。

鉴于双方的期望金额差距过大,承办法官从法律出发,帮助当事人调整期望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关于财产损失计算方式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双方听完承办法官的分析,均表示庭后沟通调解方案。但新的争议随之而来,保险公司提出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该费用应由车主郭某2承担,对此,承办法官充分释法明理,秉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原则,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真诚的态度与车主郭某2联系沟通,推动协商进程。

​经过法庭工作人员两周拉锯式的沟通与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由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6万,郭某2当场支付诉讼费2000元给郭某1。双方基本达成调解意愿后,原告方的子女(代理人)因此事已请假多日,急于领取民事调解书,而香花法庭当周的开庭案件排期已全部满档,于是法庭工作人员召集双方利用晚上的时间,加班组织原、被告双方到庭制作了调解协议,并出具民事调解书,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双方对法庭工作人员公正、耐心、尽责的工作态度给予高度评价,原告当场赠送锦旗以示感谢。

本案的成功调解,是临武法院践行“如我在诉”司法理念、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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