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彭煜婷)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各类网络平台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然而,这也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虚假货拉拉订单转移犯罪所得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期间,张某、杨某二人多次在货拉拉平台发起虚假订单,诱骗司机提供个人身份及银行卡信息,用于接收诈骗所得资金,并要求司机取现。张某根据指示从司机手中取走现金,扣除报酬后放置于指定地点。杨某则负责驾驶车辆协助张某完成资金转移。两人多次实施此类行为,涉及多起诈骗资金的转移。
法院判决
法院审查了公诉机关提交的银行流水、聊天记录、被告人供述等大量证据,确认了被告人张某、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的事实。其中,张某多次参与犯罪且涉及金额较大,情节严重;杨某虽参与犯罪,但起次要作用,情节相对较轻,故法院依法对二人分别适用减轻或从轻处罚,综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做出判决。
法院认为,张某、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结合两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及退缴违法所得等情况,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二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张某、杨某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被告人张某、杨某为谋取一时经济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协助转移,最终触犯法律。这一案例告诫所有人:面对诱惑时必须坚守法律底线,切勿因贪图小利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对于常年奔波的货拉拉司机而言,常年奔波在城市大街小巷,可能因忙于生计而对各类诈骗手段缺乏及时、全面的了解。相关部门需进一步加强对物流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的反诈骗宣传力度,通过通俗易懂的方式传递常见诈骗手段及典型案例,提高其警惕性和防范意识,避免因一时疏忽落入犯罪分子精心布置的陷阱。而货拉拉平台作为连接货主与司机的纽带,应当加强对平台订单的监管,完善身份验证机制。对于要求司机提供过多敏感信息的异常订单,应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阻止潜在诈骗风险;同时,平台要加强对司机的培训,引导其合法合规运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数字化时代犯罪手段虽不断翻新,但法律威严不容挑衅。此案再次提醒我们每个人都应增强法律意识,守住道德底线,方能共筑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责编:王辉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