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门口设道闸被诉侵权,法院判了……
2025-08-08 17:33:14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王辉 | 作者:卢娜娜 | 点击量:7412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卢娜娜)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驳回了原告李某要求拆除停车位及收费闸道等设施的诉讼请求。法官强调,物权人主张排除妨害须有充分证据支撑。

李某系案涉商铺所有权人,在其商铺二楼经营网吧。李某发现,张某在其商铺门口公共区域施划停车线并修建了收费道闸用于停车经营。李某认为该行为严重妨碍了商铺的经营和通行权利,尤其对二楼网吧的客源造成影响,遂起诉要求张某拆除相关停车设施。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的身份具有合法性——张某系经小区业主在微信群内推举,并获得社区居委会同意,代管该小区物业。争议的收费道闸设立在一楼商铺旁边的过道处,法院实地勘查后确认,该收费道闸的位置并未对李某经营的二楼网吧的出入通道形成阻碍,消费者仍可正常进出网吧消费。同时,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道闸对其网吧经营形成了其他可证实的实质性妨碍。

据此,法院认为张某设置停车设施的行为并未构成对李某物权的妨害或形成现实危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规定,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李某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排除妨害主张需以实质妨碍为前提

承办法官指出,民法典赋予物权人在权利受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的权利。然而,权利的主张必须建立在相对人行为确实侵犯物权行使或形成现实危险的基础上。本案中,李某作为物权人,未能有效举证证明张某设置道闸的行为对其物权行使造成了实际阻碍或产生了其他可证明的现实危险。因此,李某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承办法官进一步阐释,“认为可能受影响”不等于法律上的“妨害”。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需严格审查妨害是否客观存在、是否达到影响物权正常行使的程度。本案判决既体现了对合法设立并管理的公共设施(停车位)的认可,也清晰传递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引导公众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注重证据的收集与保存,避免权利滥用。

责编:王辉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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