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创“枫桥式人民法庭”丨以悉心调解之“情” 化交通事故之“结”
2025-08-05 10:05:34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李颖 | 作者:韩锋 | 点击量:6082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韩锋)近日,永顺县人民法院塔卧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在承办法官的组织调解下,保险公司承诺履行19万元赔偿义务,高效化解了争议,实现法律与社会效果统一。

2025年1月9日,被告李某某驾驶货车与原告周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住院。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周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在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原告遂将被告与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庭。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各方沟通,了解到双方虽有调解意愿,但在赔偿金额上分歧较大,针对该问题,法官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面对原告,法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出其部分诉求不合理之处,并结合相关司法实践进行讲解,促使其诉求合法合理。面对被告,法官则明确其责任义务,考虑到原告70岁高龄且伤残影响深远,援引尊老美德,建议其适当提升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经法官多次调解,保险公司承诺15日内支付原告19万元,至此,双方化解争议,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看似简单,但也关系着每个家庭的幸福美满,尤其对于交通事故多发的今天,调解好每一起事故纠纷,让矛盾化解在萌芽,不仅仅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小切口”,更是关乎民生的“大事件”,永顺法院始终以此为准则,践行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为社会和谐稳定注入坚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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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王薇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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