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施援手为农民工守好“钱袋子”
2025-07-31 16:58:47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王汝福 | 作者:黄思源 胡波 | 点击量:6630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黄思源 胡波)近日,受援人肖某生等五名工友到衡阳市珠晖区法律援助中心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基本案情:2020年期间,肖某生等五名农民工受雇于湖南某乙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装饰公司)承包的某地公租房油漆务工项目,该务工项目由湖南某甲环保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建设公司)总承包、某乙装饰公司分包。工程顺利完工后,某乙装饰公司拒绝支付肖某生等五名农民工的劳务工资,共计人民币四万四千九百四十一元(¥44941)。肖某生等五名农民工多方投诉,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2025年2月,肖某生等五名农民工来到衡阳市珠晖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衡阳市珠晖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此案后,指派马辉军律师办理。马辉军律师当即到衡阳市珠晖区劳动监察大队了解了相关案情,调取了部分证据。并代五名农民工向珠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理过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的民事裁定,劳务合同纠纷由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现原、被告都不在珠晖区辖区内,因此珠晖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马辉军律师在与受援人协商后,建议其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石鼓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双方具体争议的焦点:一、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劳务合同纠纷,二被告辩称本案不是劳务合同纠纷,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欠款项是工程款,不是劳务工资;二、被告某乙装饰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原告五名农民工的劳务工资;三、被告某甲建设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是否应当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环节:

1、本案被告代理人辩称此案为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却无法拿出任何实质性证据证明本案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分包单位不能将建设工程再分包,更不能将建设工程发包的个人承包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3、原告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证明了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一是被告所写的欠条上明确注明是结算工资,而非工程承包款。二是珠晖区劳动监察大队证明其为劳务工资,并非工程承包款。

判决结果:本案不论从法律规定还是本案事实、证据证实,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承担连带给付清偿责任,支付肖某生等五名农民工劳务工资人民币44941元。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更事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本案中,法律援助机构及时伸出援手,运用法律武器,为农民工撑起“一片天”,切实打通公共法律服务的“最后一公里”。

责编:王汝福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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