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人员摔伤索赔难,雇主、发包方均称无责,法院这样划分责任
2025-07-31 11:18:56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 | 点击量:6238         

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肖代荣

人们常说安全生产重于泰山!但偶尔存在疏忽大意的时候。某施工现场,施工人员、雇主、发包方三方均未准备梯子及必备的安全防护设备,施工人员不慎摔伤,责任应如何划分?近日,宜章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3月,原告李某受被告彭某雇佣,以每日350元报酬参与水表安装工作。施工当日,李某与彭某从被告某水库管理所装载水表及配件后,前往被告某水厂进行施工。李某需攀爬至该水厂一处水表房顶安装设备,此处场地狭小、杂草丛生,然而现场各方均未配备梯子等安全工具。在彭某指挥和协助下,李某冒险沿铁皮门攀爬至3米高屋顶开展作业。完工后,因担心铁门承重问题,且屋顶旁有一处1.5-1.8米高的土堆,李某便从屋顶跳至土堆,不料踩到石子导致双脚跟骨粉碎性骨折。李某先后两次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索赔协商无果,李某将雇主彭某、发包方某水库管理所及某水厂诉至法院。

庭审中,雇主彭某辩称自己并非劳务接受方,不应承担责任;发包方某水库管理所和某水厂则主张自身无过错,认为事故系李某操作失误所致,应由其自行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具备安全防范意识,其本可选择更为安全的方式返回,却冒险从高处跳下,在未充分尽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导致自身受损,自身存在过错,应对此自行承担50%的责任;雇主彭某身为直接管理者,既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也未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在现场指挥过程中存在明显不当,且疏于安全提醒与现场监督,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发包方某水厂在现场理应知晓李某通过攀爬铁门而上进行作业可能存在安全风险,但并未加以制止,同样存在一定过错,鉴于水表采购、安装及维修费用由某水库管理所和某水厂均摊,故两发包单位各需承担5%的赔偿责任。经鉴定,原告李某实际总损失金额为385429元。

基于以上事实结合本案案情及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彭某赔偿原告李某各项经济损失152172元;被告某水库管理所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19271元;被告某水厂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19271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以本案为例,彭某作为雇主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且对安全提醒和监督存在懈怠,李某作为施工人员即便意识到了风险,却未拒绝施工,反而冒险作业,同样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因此双方均被判定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施工人员在提供劳务时,一定要将自身安全放在首位,强化自我保护意识。一旦察觉到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有权果断拒绝施工,并要求雇主立即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绝不能因急于工作或害怕失去工作机会,而冒险在危险环境中作业。雇主和发包方应强化风险意识,必须严格履行对施工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从施工前的安全规划、设备配备,到施工中的监督管理,每个环节都不容忽视,要做到将风险防患于未然,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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