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记者 王薇 通讯员 罗丽芳)近日,株洲市芦淞法院执行局成功促成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被执行人克服困难,以现金加转账方式向申请人支付全部案款二十余万元,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2021年12月,原告邢某与被告株洲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邢某承租株洲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一楼临街门面。合同签订后,邢某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并投入使用。
然而,被告株洲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明确告知原告该房产系重建,办理的《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已经到期。在经营过程中,相关行政部门要求原告变更经营场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租赁房屋的产权纠纷没有解决,使原告经营具有现实风险,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判决双方租赁合同解除,被告支付邢某租金、物业费、租赁保证金、装修费、违约金等费用损失29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株洲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邢某依法向芦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芦淞法院向株洲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文书,并查控其财产。执行法官经过对线上查询、上门走访、实地调查等情况研判发现,若直接采取强制扣划、查封等刚性措施,虽能实现部分债权,但可能影响企业经营。同时,株洲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反映经营困难、利润微薄,请求执行法官出面进行调解,宽限还款期限。
为实质化解矛盾,执行法官核实情况后,多次组织双方沟通调解。向申请人阐明拒不履行的后果及对企业信誉的影响;同时,了解被执行人实际困难,引导申请人考虑尽快实现债权。经反复协调,最终促成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可行和解方案。
2024年12月,和解协议签订后,株洲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首期款项6万元。2025年3月再次转账支付10万元。剩余的10万元,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被执行人按约以现金方式当场支付,申请人清点确认款项全部到位,案件执行完毕。
本案是芦淞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生动实践,不仅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又灵活运用执行和解机制,兼顾被执行企业的生存发展,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编:刘惠明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