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头“办证刻章”藏陷阱!制售假证五年终获刑
2025-07-23 17:51:12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王辉 | 作者:吕晨晨 | 点击量:6790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吕晨晨)日常生活中,“办证、刻章” 的小广告时常出现在街头巷尾或网络推送中,看似不起眼,却暗藏巨大法律风险。从求职时用伪造学历蒙混过关,到购房时买卖假产权证件,甚至有人利用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实施诈骗……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还损害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公信力,破坏公众对证件、印章真实性的信任。

近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制售假证案件,对被告人李某某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

案情详情:

2018年至2023年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承接制售假证业务,形成“接单—转交上线制作—邮寄交付—收取费用”的完整链条:李某某收到买家需求后,将信息转发给上线,由上线制作假证并直接邮寄给买家;李某某负责对接买家、收取费用,期间共收取办证费四万余元,获利三千余元。

经查明,李某某向多地人员售卖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学历证书等各类证件,涉及国家机关证件、事业单位相关证明及身份证件等多个类别共计100余本。2023年5月,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情节严重,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驾驶证等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构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

莫碰“假证”红线,守法方为正道

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特定领域、特定方面实施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与手段。伪造、购买假证的行为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相关证件必须依法依规取得,切勿心存侥幸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以免触犯法律红线。

任何试图通过伪造、买卖证件谋取利益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街头巷尾的 “办证” 小广告绝非 “便捷通道”,而是通往违法犯罪的 “陷阱”。维护社会秩序与公信力,需要每个人坚守法律底线,自觉抵制假证,共同守护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编:王辉

一审:曾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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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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