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物品非“囊中物”!男友擅自寄卖变现终获刑
2025-07-17 17:07:15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王辉 | 作者:姚璐 | 点击量:7409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姚璐)在浓情蜜意的情侣关系中,“你的就是我的” 常被视作甜蜜宣言。然而,当一方趁对方不备,擅自将 “你的” 变成 “我的”,甚至拿去寄卖换钱时,这份 “甜蜜” 便会瞬间跌落法律深渊!

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情侣关系实施盗窃的案件,被告人依法受到了惩处。

基本案情

李某与张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24年7月至9月间,李某趁女友张某外出不在家,多次将张某放置于家中的贵重饰品盗走,通过寄卖方式变现获利,造成张某经济损失共计3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具有自动投案、认罪认罚情节,且已退赔被害人部分财物,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以盗窃罪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李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情感可以亲密无间,但财产权利必有边界。真正的尊重,既要认可伴侣的财产独立性,更要敬畏法律红线。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置其财物,轻则引发信任危机、破坏感情,重则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生活中,有人认为 “偷拿女朋友的东西不能算盗窃”,觉得亲友之间不分你我,这种观点显然站不住脚。未婚同居的恋人即便因深厚情感共享生活空间或部分经济资源,也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共同财产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不具备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对方明确同意,都无权擅自处置其个人财物。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句古训既是对个人品德的期许,也是法律对公民行为的基本要求。在爱情与法律之间,唯有明晰边界、恪守底线,坚守道德与法律准则,才能避免因一时贪念步入歧途,让关系行稳致远。

责编:王辉

一审:曾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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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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