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碰监管红线必严惩! 汝城检察通报两起撤销缓刑警示案例
2025-07-16 16:33:18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王亚东 | 作者: | 点击量:11812         

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朱凯 刘泉极

缓刑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是法律给予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的罪犯一次在社会接受矫正的机会,但绝非无罪释放,更不是无限度的自由。社区矫正虽然没有冰冷的高墙束缚,但是也有不能触碰的无形“高压线”。近年来,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办理多起社区矫正对象因在社区矫正期间严重违反监管规定或再次犯罪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案件。

案例一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波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汝城县实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间,李某波多次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规定,被汝城县司法局先后给予两次警告处罚和一次训诫处罚后,仍不改正,又多次无正当理由未按信息化监督管理规规定进行签到。经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汝城县司法局向汝城县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波缓刑。汝城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李某波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二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连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在汝城县实行社区矫正。然而,李某连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再次实施组织卖淫犯罪。在本院监督下,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撤销原判决中对李某连宣告的缓刑,以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刑罚,并与原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以上案例深刻警示,社区矫正绝非 “法外之地”,缓刑考验期更不是 “免责金牌”。法律的威严不容挑衅,社区矫正对象必须严格遵守监管规定,珍惜来之不易的矫正机会,切实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强化法律监督职责,紧盯社区矫正各环节,对违反监管规定、再犯新罪的行为 “零容忍”,坚决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在此也郑重提醒所有社区矫正对象,要敬畏法律、严守规矩,切莫心存侥幸触碰 “高压线”,否则必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最终失去自由、追悔莫及。

责编:王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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