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中管辖权归属何地?
2025-07-11 11:10:16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左爽 | 作者:安素平 | 点击量:7587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安素平)近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理,案涉合同为《雇主责任保险雇员保险》系责任保险合同,江华法院无管辖权已依法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基本案情

2025年2 月28日, 佛山市某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雇员保险》,保险期限为2025年3月1日 至2025年3月31日。2025年3月8日早晨7时30分左右,该公司员工龙某在准备去上班时在宿舍猝死,经120抢救无效宣布已无生命体征。龙某家属认为佛山市某管理有限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雇员保险》,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条款内容及赔偿金额向其进行赔偿,龙某为《雇主责任保险雇员保险》中的被保险人,该保险为人身保险合同,故向被保险人龙某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保险是由第三人佛山市某管理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种为《雇主责任保险雇员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围,并非属于人身保险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保险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即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并无管辖权,申请法院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

裁判结果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险系第三人佛山市某管理有限公司向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保险雇员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合同范围,不属于人身保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雇主责任保险雇员保险》为第三人佛山市某管理有限公司所购买,第三人佛山市某管理有限公司、死者龙某工作地、事故发生地及本案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江华瑶族自治县,故江华法院无管辖权。现被告保险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本案保险为《雇主责任保险雇员保险》,系责任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所指向的是被保险人的雇员可能发生死亡或伤残时的财产赔偿责任,该财产赔偿责任虽然是无形的,但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具体的。被保险人作为承担财产赔偿责任的主体,其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保险标的物所在地,雇员的户籍地不能认定为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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