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法院:祖父母抚养的孙女可获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
2025-07-10 16:25:08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王亚东 | 作者: | 点击量:11098
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王球、栗瑶
近日,桂阳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支持了十级伤残奶奶主张孙女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23年10月,王某驾驶摩托车与魏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王某死亡、乘车人雷某受伤。经鉴定,雷某构成十级伤残。事故认定王某负主责,魏某负次责。
案件审理中,一个特殊情形引发关注:雷某与王某之子王某华离婚后,婚生女孩王某芝由王某华抚养,随王某华生活。2017年5月17日,王某华因病去世后,王某芝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由爷爷奶奶抚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死亡后,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原告方的主张,法院核定雷某受伤造成原告雷某的损失为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3.3004万元。
因魏某驾驶的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100万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由魏某、某运输公司负责赔偿的金额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内由保险公司代为赔付。
综上,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雷某各项损失64501.16元,其中原告诉请的被抚养人生活费6261元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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