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鸡不成蚀把米”,三名“吃货”被拘留
2025-06-17 09:58:46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姜红玉 | 作者: | 点击量:6569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尹方倩 潘浩)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洞口公安始终坚持“破小案,保民生”,紧盯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小案,坚持露头就打、快侦快破,用实际行动解民忧、暖民心。
6月16日,黄桥派出所成功侦破一起盗窃家禽案,行政拘留3名违法行为人。
案件详情
6月15日,洞口县公安局黄桥派出所接到辖区村民报警称,有人把我家鸡舍的鸡偷走了。
接警后,民警迅速开展调查,通过摸排走访快速锁定偷鸡嫌疑人,刘某亮、张某立、袁某军并通过电话联系其投案自首。6月16日,三名嫌疑人在民警的规劝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查,6月14日傍晚,酒后嘴馋的三人想到了鸡肉美味,遂萌生偷鸡吃的想法,于是潜入村民家的鸡舍盗窃家禽。

经询问,刘某亮、张某立、袁某军均如实供述了其违法事实。
目前,违法行为人刘某亮、张某立、袁某军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为民初心 “警”记在心,洞口公安将继续保持对各类违法犯罪严打的高压态势,竭尽全力守护群众的幸福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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