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嶷思法 | 为何“未遂之恶”也须严惩?
2025-06-09 15:07:04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左爽 | 作者:杨友林 | 点击量:7906         

​杨友林

当暴行在得逞前被制止,“未遂之恶”是否就能逃过法律的严惩?湖南娄底街头,一个寻常傍晚被六岁女童的哭喊撕裂。醉汉的魔爪将其拖向暗巷,幸被好心人拦下。案件从最初的行政拘留15日火速升级为刑事立案,这场定性之变绝非程序微调——它是法律对“未遂之恶”的雷霆宣言:法律从不因暴行意外中止而轻纵深藏的恶意。

面对“未遂”二字,易生误解:危害未成,是否便可网开一面?法律的逻辑绝非如此简单。强行拖拽幼童入暗巷,其行为本身已如出鞘之刃,昭示赤裸裸的犯罪意图,危险悬于毫发之间。所谓“醉酒糊涂”的辩解,在《刑法》第十八条“醉酒犯罪,一律担责”的铁律前,瞬间粉碎。以“寻衅滋事”切入,核心在于揭露其对公共安全秩序的悍然践踏,更向全社会宣告:针对儿童的侵害威胁,未遂亦是重罪!恶意本质,不因结局未达而稀释分毫!

然而,若止步于严惩,法治之光仍有缺憾。女童虽免于体肤之痛,心灵阴影何时消散?当制度目光聚焦于事后惩戒,事前预防的漏洞、事中干预的迟滞、事后救助的缺位,便成了深层隐痛。监控盲区、巡逻真空、流于形式的安全课,让多少幼小身影暴露于虎视眈眈之下?执法初期“行政处罚”与“刑事立案”的摇摆,亦折射出基层对“未遂之恶”执法尺度的不统一。公众焦虑由此蔓延——社会安全感岂能靠舆论倒逼?它必须根植于清晰、刚性、可预期的法治土壤!

法律需要超越对“既成伤害”的被动回应,主动构筑拦截“未遂之恶”的铜墙铁壁。这要求我们推动司法解释的精细化,将“公共场所隐蔽拖拽非监护幼童”等行为,直接推定为严重人身侵害犯罪(预备/实行),降低举证之难,提高打击效率;在量刑中充分考量“针对儿童未遂行为”的特殊社会危害,罚当其罪,形成绝对震慑;更需编织一张以法律为纲、全社会协同的立体防护网:在校园街角布设智能监控与一键报警,赋予“邻里守望”以制度保障,将强制心理救助纳入司法程序,并建立全国性侵害犯罪者数据库及终身禁业令,让罪恶远离孩子成长的每一寸空间。

从韩国“素媛案”催生严刑峻法,到娄底事件引发全民追问,历史昭示:儿童安全的防线,常在血色教训中淬火重生!法治的真谛,不仅在于严惩既遂之罪,更在于以“零容忍”之姿,将法律之刃高悬于恶念初动之时、暴行将发之际!当智能天眼成为守护者,当终身禁业划出禁区,当一声正义的喝止永远快过那致命一秒——法律的威严与温度,方能熔铸成公共安全最坚不可摧的基石。对“未遂之恶”最有力的回答,便是让法律正义的锋芒,永远快过罪恶之手!

我是九嶷山下的杨哥,法治思维,思虑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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