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张清)近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巧用《预处罚决定书》,成功督促一名拒不配合破产清算的债务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履行法定义务,有效破解了财产核查僵局,彰显了法院对妨碍破产程序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
案情聚焦:法定代表人消极对抗破产清算
2025年4月,湘潭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然而,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却始终以“未参与实际管理”等理由推诿,拒绝向破产管理人移交公司账册、印章及停建工程项目关键文书,甚至多次避而不见。其消极行为导致破产财产核查工作严重受阻,清算进程陷入停滞。在管理人多次沟通无效后,案件被提请至湘潭县人民法院。
法院亮剑:发出《预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承办法官张清认为陈某某的行为已明显违反《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法定义务,严重妨碍了破产清算程序的正常进行。为有效督促其履行义务,避免程序拖延,法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果断向陈某某发出《预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严正告知:若其在收到决定书十日内仍拒不履行移交义务,将依法面临5万元罚款或司法拘留的严厉处罚。
精准送达:释法明理促履行
为确保陈某某充分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承办法官于端午节前夕带队前往其工商登记住所送达。经现场核实该地址信息不实,法官随即通过电话进行严肃的释法说理,最终顺利将《预处罚决定书》交由陈某某同意的代收人签收。
成效显著:预处罚震慑促履行
《预处罚决定书》的威慑力立竿见影。端午节后,陈某某立即主动联系管理人,并迅速委托代理人与管理人对接,移交了营业执照副本、公章等关键资料,同时书面承诺将积极配合后续所有清算工作。困扰多时的移交难题迎刃而解,破产程序得以有序推进。
法官说法:破产程序非“法外之地”
本案承办法官张清指出:破产程序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破产绝非“法外之地”!企业一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必须严格遵守《企业破产法》,切实履行保管、移交财产资料等法定义务。任何试图逃避、妨碍清算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否定评价和严厉制裁。
本案中,湘潭县人民法院创新运用“预处罚”机制,既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刚性约束和惩戒警示,又给予当事人自我纠错的缓冲空间,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破解破产程序中的“移交难”问题提供了有益实践。
附关键法条链接:
《企业破产法》第15条:破产受理后至程序终结,债务人(含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并移交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配合法院、管理人工作;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等。
《民事诉讼法》第114条:对伪造证据、妨碍审理、转移财产、阻碍执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等行为,法院可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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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