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骑车发生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2025-06-16 09:38:04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王汝福 | 作者:刘庆 谭凡洁 陈雪瑶 | 点击量:8586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刘庆 谭凡洁 陈雪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家庭为孩子购买自行车用于玩耍、出行,甚至有家长为孩子购置电动车作为上下学代步工具。虽然极大便利了生活,但也带来了一些安全问题。如果孩子在骑行过程中发生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呢?近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未成年人骑行引发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案例一

15岁的琪琪(化名)在骑电动车上学的路上,不慎与同样骑电动车的欧某发生碰撞,双方人身、车辆均有损伤。交警到场后,认定欧某因违规转弯承担事故全责。事后,琪琪母亲将欧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各项损失2.6万元。经法院调解,欧某作为事故过错方赔偿1.9万元,其余损失部分由监护人自担。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在这起案件中,欧某违规转弯固然是事故主因,但琪琪未达法定年龄骑车也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案例二

9岁的航航(化名)趁父母午休时独自骑自行车在小区内玩耍,不慎撞伤正在散步的八旬老人李某,导致其受伤住院。经法院审理,依法判令航航对李某的经济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其父母因监护失职,对航航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代为赔偿,小区物业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本案中的航航未达法定年龄骑行属于违法行为,其直接侵害行为是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另外,小区虽实行人车分流,但物业未及时劝阻未成年人危险骑行,也未设置警示标识,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孩子年满12周岁才能骑自行车,年满16周岁才能骑电动车!不要因“图方便”或“一时疏忽”,而忽视孩子的安全问题。在此提醒,广大家长朋友们一定要尽到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严格遵守法定骑行年龄规定,切勿因侥幸心理埋下安全隐患。毕竟,安全才是送给孩子最好的礼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责编:王汝福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关于我们-商务合作-法律声明-联系我们
广告热线:0731-84802118 湖南法治报官网ICP备案号:湘ICP备19000193号-3 版权所有:湖南金鹰报刊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法治报》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