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刘栓 姚丹妮)受雇为老板开车送货,途中不慎撞伤他人,损害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纠纷。
2023 年 8 月,张家界某窗帘店老板张某派员工秦某像往常一样,开着店里的三轮摩托出门送货。行驶途中,秦某因开车玩手机撞上了过马路的屈某,造成屈某受伤住院。经交警部门认定,秦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屈某无责任。2024 年 8 月,屈某经伤残鉴定为拾级伤残。屈某认为,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为张某,秦某是张某的员工,遂与秦某、张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协商未果。
面对 25.6 万余元的医疗账单和后续赔偿要求,三方各执一词:秦某称自己是为老板工作;张某则主张应由保险公司担责;屈某将秦某、张某及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索赔 35.2 万余元。
法庭上,法官抽丝剥茧梳理责任链:被告张某为车辆投保的交强险成了 “头道防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给原告屈某赔偿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
关键争议聚焦于被告张某与秦某的责任划分。被告张某系案涉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被告秦某系被告张某雇请的务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张某、秦某应当共同承担案涉侵权赔偿责任,被告张某作为接受劳务者承担案涉侵权责任后,可以向被告秦某进行追偿。
据核算,原告屈某可索赔的各项损失共计为 37.9 万余元。因事故发生后,被告秦某已为原告屈某支付护理费 3 万余元,被告张某已赔付 0.6 万余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已赔付 1.8 万元。故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给原告屈某赔付损失 7.9 万余元;被告张某、秦某共同给原告屈某赔付各项损失 24.4 万余元。被告张某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被告秦某追偿。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私人交通工具的普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对于受伤者的医疗费用赔偿问题,往往需要借助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解决。
当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存在五级划分:1. 全责 (如本案秦某);2. 主责 (如超速车辆撞上违规行人);3. 同责 (如两车同时违章);4. 次责 (如行人突然闯红灯);5. 无责 (纯意外事故)。
每起事故都是多重因素交织的结果,这场发生在送货路上的意外,不仅折射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边界,更警示我们: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生产安全无小事,驾驶员在驾驶时一定要谨慎再谨慎,避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握紧方向盘的那一刻,握住的不仅是交通工具,更是对他人生命的责任。
同时,相关用工单位应要完善安全管理机制,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宣传。共同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是解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关键。
在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保险公司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也是一种强制保险,保险公司是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当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也有权利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与认定,以保证理赔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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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