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告急?法院倾心调解十年欠款纠葛
2025-05-15 17:00:22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王辉 | 作者:张婕 | 点击量:16613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张婕)生活中,朋友间相互帮衬、借钱周转本是常事,可有时这份情谊却会被辜负,借出去的钱如同石沉大海,不见踪影。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跨度长达十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让这出 “借钱容易要钱难” 的戏码有了圆满结局。

高某与张某原系好友。张某因经营困难需资金周转,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多次向高某借款。高某遂联系7名亲友,以亲友名义向张某出借共计241万余元,并约定利息。后因张某未按期还款,众出借人认为借款系高某牵线促成,要求其代为追讨。经协商,7名出借人与高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债权本息转让给高某。债权转让后,张某仍以资金困难为由拖延还款,高某多次催讨无果,无奈诉至法院。

由于该案涉及多名出借人,法律关系复杂,原告高某和被告张某在还款的金额及期限上存在较大分歧,多番调解均没有实质性进展,案件如期进入庭审程序。庭审中,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过核账,双方最终确定了欠款金额,但在利息问题上仍各执一词,分歧明显。

庭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和双方意愿,为快速化解矛盾,决定开展一场“周末不打烊”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均被法官这种“如我在诉”的工作态度所感动。承办法官耐心倾听各方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引导其换位思考,努力缩小双方差距,并从法理、人情角度释明利弊——法理层面: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原告高某有权主张权利,若调解不成,被告张某可能面临强制执行,影响征信;人情层面:双方曾为好友,调解可避免关系彻底破裂,被告张某可分期履行减轻压力。

经反复沟通,被告张某意识到自己的违约问题,愿意主动履行还款责任;原告高某也同情被告存在的实际困难,同意分批履行还款义务,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自愿向原告高某于2026年5月31日前分4次偿还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48万元,双方放下心结,握手言和,十年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是熟人间常见的经济往来方式,但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纠纷。本案中,虽然借贷关系明确,但由于中间环节复杂,加之借款人经济状况变化,导致矛盾长期未解。此案也警示债务人应恪守诚信,及时履行义务;债权人应理性维权,避免激化矛盾。

1.借贷需谨慎:即使是亲友之间借款,也应签订书面借条,明确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避免日后争议。借款人要诚信履约,避免“拖债”影响征信,若遇困难,可主动协商分期或延期。

2.担保要明确:牵线借贷须谨慎,避免因人情担保卷入纠纷。应明确各方的还款责任,避免因中间人无力偿还而引发连锁纠纷。

3.及时主张权利:若借款人逾期未还,出借人应及时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或债务人偿债能力下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责编:王辉

一审:曾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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