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桌上“借钱”给他人继续赌博,这钱能否要回来?法院判了!
2025-05-13 14:41:48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肖代荣 | 点击量:16776         

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肖代荣

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把钱借给他人用于赌博且让对方出具借条的情况下,这笔钱能顺利收回吗?

2014年10月9日,被告邱某向原告李某出具借条,主要内容包含借款金额23000元,并注明邱某的身份证号码。此后,因被告未返还借款,原告向宜章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3000元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邱某辩称,其与原告李某之间并不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该借款实为赌债。双方于2014年10月8日在赌场相识,当时自己赌博输光30000元后,原告与其他赢钱者商议“借”23000元供其继续赌博,整个过程中并未交付现金,仅认可被告可继续参赌,随后自己将该“借款”输光。次日,邱某在原告逼迫下写下借条,且在出具借条后还款3000元给原告。原告李某则主张,该笔借款为自己曾经向被告出借30000元现金用于被告生意经营,并自述该笔款项系从自有资金中提取,随后前往被告家中进行交付,并非在赌场上借钱给被告。原告表示被告在偿还7000元后便未再履行还款义务,此后得知被告将借款用于赌博活动。

宜章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原告曾提起诉讼,后撤诉;2022年双方电话沟通借款事宜时,原告承认借款发生于赌场,且被告已还款3000元;2024年双方微信聊天中,原告再次提及在牌桌上借钱给被告。此外,原告曾因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被法院判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李某明知被告邱某借款用于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借款,该借款应认定为赌资,借贷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原告主张借款发生于被告家中且用于生意的事实,因无证据佐证,法院不予认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若民事给付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原则,且给付方对该不法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其无权主张返还相应款项。在本案中,原告李某于赌场向被告邱某出借资金用于赌博活动,该行为已明显触犯法律红线,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由此形成的借贷关系自成立时起便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便存在借条等书面凭证,亦无法改变赌资借贷不受法律保护的本质属性。

本案警示广大群众,在参与民间借贷活动时,务必审慎核查借款用途,坚决杜绝涉及违法活动的借贷行为,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规范有序、健康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

责编:刘建军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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