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刘鑫雨)近日,南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22年,王女士与某医院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担任护士一职。合同约定,合同期内甲方(医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王女士)工作能力,具体表现,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职务,指派乙方从事临时性的工作,安排乙方出差或外出短期培训。甲方如需变更乙方工作地点,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期内,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应按照违约之前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履约方支付违约金。2024年,该医院决定调整王女士工作岗位,在同年8月19日向王女士送达《岗位调整通知书》,通知王女士于2024年8月20 日到新岗位工作,并做好外派培训的准备。王女士因家庭原因不能参加医院安排的培训,双方经沟通无果,王女士未在上述岗位调整通知书上签字。该医院从8月19日起取消了王女士的排班,王女士在要求回原岗位工作无果后未再上班。2024年9月19日,王女士向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该医院支付经济赔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医院支付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该医院不服仲裁裁决,遂向南县法院起诉并申请立案。
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安排培训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本案双方就岗位调整存在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甲方如需变更乙方工作地点,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就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等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医院因部门业务下降形成院委会专题会议纪要,决定对王女士的岗位进行调整,从形式上看,该医院的调岗行为存在一定的必要性,且符合合同约定。但综合该医院与王女士沟通的过程、向王女士发送调岗通知的时间点、调岗通知中设置的交接时间以及将王女士移除排班表的时间点等因素,并考虑到王女士系单亲家庭,需要就近照顾生病的家人等情况,法院认为,该医院在未就调岗和培训事宜与王女士充分沟通的情形下,将王女士调岗并将其安排至外地培训,显然给其生活造成极大不便。同时,调岗通知中未明确王女士的新岗位内容与薪资待遇,也未明确培训的具体期间、是否有补偿措施以及培训结束后的工作安排,致使王女士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处于极大的不确定状态。综上,王女士有权拒绝医院的调岗要求。最终,法院判决该医院向王女士支付经济补偿。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础,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当用人单位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必须遵循合法、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随意变更劳动合同,而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充分沟通,就调岗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调岗后的薪资待遇、社会保障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由于医院在未与王女士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单方面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安排至外地培训,给王女士的生活造成了极大不便,且调岗通知中未明确新岗位内容与薪资待遇等关键信息,导致王女士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处于极大的不确定状态。因此,王女士有权拒绝医院的调岗要求,并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约定,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劳动者也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编:杨绍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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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