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市镇:聚餐饮酒意外身亡 温情调解抚平创伤
2025-04-28 17:25:21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左爽 | 作者:欧阳宁 康继达 | 点击量:9141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欧阳宁 康继达)“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好友小聚难免会饮酒助兴,不仅能抒发内心的情感,还能拉近饮酒者之间的情谊,但饮酒如果没有把握好度,也会乐极生悲。近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司法局码市司法所指导码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因饮酒引发交通事故导致身亡的损害赔偿纠纷。

2025年4月8日朱某某与黄某某、熊某某等4人在温某家聚餐并饮酒。当天晚上7点左右朱某某自行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重伤,因伤重不治于2025年4月17日去世。朱某某系家中主要劳动力,去世后妻女将失去经济来源,难以为继。朱某某家属认为,同饮者温某作为宴请的主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朱某某在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各项损失40万余元,其余同饮者黄某某、熊某某等4人也应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无果,朱某某家属遂找到码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接到案件委派后,第一时间对该事件进行详细调查。认为聚会饮酒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现象,如果该案处理不好,可能会引发比较大的争议和社会影响。当即启动快速联调机制,联动码市镇政法办、江华交警大队码市中队、江华法院码市法庭等多方力量,对案件进行集中研判,并分头对事实进行调查。江华交警大队码市中队对朱某的血液样本进行酒精测试,发现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5.3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状态,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本次事故为醉酒引起二轮摩托车与停靠在路边的大型货车碰撞的事故,由朱某某负主要责任。调解员则分别向当事人及当时在场人员了解情况,综合各方意见,当天不存在明显的劝酒、灌酒行为。

考虑到死者家属的悲痛心情,这个时候与家属分析朱某某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显然并不适合。调解员于是采取“背对背”调解法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做工作。首先向温某及当天同饮者阐明,同饮者基于先前的饮酒行为产生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该意外的发生,作为共同饮酒人也有一定的责任,无论是从法理还是情理上来说,都应给予一定的补偿。

随后,调解员结合法院判例以案释法。同类案件中,如果不存在强行劝酒、斗酒等不当行为,同饮人只是未尽到护送、照顾等注意义务的,只用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朱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过量饮酒带来的风险应当具有预见性,却未加节制,不顾自己的醉酒状态骑车回家最终酿成不幸,对自身死亡结果应承担主要的责任,引导死者家属将提出的诉求降到合乎情理法的范围。

最终经过调解员的真情调解和耐心疏导,5位同饮者表示愿意进行相应的补偿,共同补偿朱某某家属人民币37000元,并当场支付部分补偿款,剩余补偿款按时分期履行。至此,双方就调解协议达成一致,该起案件圆满解决。

同日,双方当事人按约定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码市法庭申请司法确认。

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无酒不成席,但小酒怡情,大酒则伤身,甚至可能酿成惨剧对簿公堂。共同饮酒是正常的社交活动,其本身不会产生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但是饮酒行为会给同饮者带来后续的附随义务,未尽到附随义务的,且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的,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因此,聚会饮酒需谨慎。在聚餐饮酒过程中,要倡导文明饮酒,不强迫性劝酒、不过度饮酒、酒后不驾车,防止乐极生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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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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