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王球 宁奇
近日,桂阳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罪案,三名被告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3年2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杨某、林某在桂阳县承租郴州某金属制品公司的厂房从事废旧电瓶铅头提炼,并安排被告人康某负责财务管理。杨某、林某通过广西某商贸公司、河北某再生资源公司从湖南某金属回收公司共购买830余吨废旧电瓶铅头,并运输至郴州某金属制品公司提炼。2023年5月25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桂阳分局在该厂房查获130.18吨废旧电瓶铅头、铅锭成品13块。案发后,暂扣杨某100000元;杨某、林某、康某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10403.4元。
经鉴定,杨某等人污染环境案现场固体废物为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涉案固体废物应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HW31含铅废物”-“非特定行业”-“900-052-31废铅蓄电池及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酸液”进行管理;铅熔炼产生的含铅尘废气中颗粒物161.31kg、焦煤燃烧废气中颗粒物100.4kg、焦煤燃烧废气中二氧化硫372.8kg、焦煤燃烧废气中氮氧化物29.4kg。
2023年10月29日,被告人杨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劝投被告人康某、林某主动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康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杨某、林某预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康某预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缴违法所得二万一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林某、康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林某、康某犯污染环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林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康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林某、康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法院遂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康某的违法所得21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服判息诉,现案件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危险废物处置不当,会对水流、土壤等环境造成长期的深远影响。涉及危险废物产生的相关单位及人员,要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注重环境保护,不要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将危险废物交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专业处置,避免在后续处理流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编:刘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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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