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黄明)司法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司法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或称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也是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我国有三大调解,即: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根据多年的审判实践经验,结合平时的司法调解案例。今天具体谈谈司法调解的几点感想。
一、“由”,“由”字的本意主要有两个。一是表示树木生新枝;二是表示根本之来历、原因。因此在审理每一个案件时,无论是原告起诉,还是被告答辩。都是有理由的。问题是法官要根据案件事实,来判断谁的理由是站在道德的制高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界面层。平时法官会遇到原告恶人先告状的情形,也会碰到被告歪理邪说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后,法官就要站在法律权威之制高点,站在道德理论的制高点,掌控全局。向原、被告全面摆事实,释法理。只有每一个案件的来历、原因讲清楚了,调解起来,才会得心应手,顺水推舟,将矛盾纠纷化解,原、被告才会心服口服。比如:某某女与某某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某某女与某某男系男、女朋友。男方向女方借款1700元,后因男方不还,女方起诉至法院。开始男方不愿意还钱。理由是他借的1700元钱是他们两个共同花掉了。女方起诉的理由是男方给女方发微信,向她借钱1700元,女方就通过微信转账给男方。过了一段时间,他俩关系发生了变化。女方就起诉了男方。结合案情给他俩分析:不管怎样,男方是明确向女方借钱的,那么借钱是要还的,这是常识,也是常规。女方起诉没有法律障碍;男方不还钱理由是他俩共同花掉了,看似有道理,但深入分析,男方以他俩共同花掉了不能成为其不还钱的理由,因为男方请女方吃饭、或给女方买东西或礼物,是男方对女方的赠与行为,赠与行为是实践性行为,是不可撤销的。后来通过向男方全面阐述“理由”。男方最终接受调解,支付了女方1700元。该案件官结民了。
二、“言”,“言”的本意就是说或话。即在处理每一个案件时候,对原、被告方法官怎样说话,以什么样的语气说话,以什么样的方式说话,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个说话包括对原、被告的称呼。这与庭审不同。法官在庭审时,必须称呼原告、被告或第三人,或直呼其姓名,不得称呼尊称、职位、职务。而司法调解不同。原、被告和法官三者在平等、和气的状态下进行。有时候法官称呼一下原告或被告的尊称、职位、职务,可以拉近原、被告与法官的距离,尤其是被告的心态马上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比如:张某某诉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张要求某公司支付1200万元的款项。据了解张某原是某县的副县长下海的,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总系张某的高中同学。在调解中法官就抓住这一点,称张某为张县长,要求李总珍惜与张县长的同学情谊。要求两位发表调解意见。整个调解都在融乐、祥和的气氛中进行。后在李总的恳求下,要张县长支持企业发展,在老同学的情面上高抬贵手。于是,张县长放弃了一百多万的利益。最终该案件调解结案。因此,法官在调解案件中,对当事人的称呼有时候真的决定司法调解的质量和效益。
三、“匠”,“匠”的本义是指有专门手艺的人或指在某方面很有造诣的人,或指灵巧、巧妙等等。当法官在处理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要求法官必须要“独具匠心”。也就是说要求法官灵巧、巧妙的调解矛盾纠纷,抓住案件核心问题,即原、被告的利益平衡点。每一个案件都有一个原、被告的利益平衡点。这个利益平衡点,原、被告不会满意的,但法官抓住这个平衡点,通过事实、法律的说白,原、被告会平衡利益的。最终会接受法官的调解方案。比如:王某诉汪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某要汪某还借款14万元。汪某讲这是赌债,王某逼其打了借条。后通过了解是汪某打牌向王某借的钱,王某未与汪某打牌。后通过做工作(背靠背式)对原告讲如果查实该借款系与汪某打牌形式的借款,审判时会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又对被告讲,如果查实该借款不是与王某打牌形式的赌债,审判时会判决立即偿还借款。后来法官抓住了原、被告的利益平衡点7万元做调解工作。经过巧妙的,细心的规劝原、被告双方,指出原、被告双方的证据缺陷。随后,原、被告满意的签署了调解协议。
四、“促”,“促”的本义是指时间短或催、推动或靠近。法官在处理案件的关键时刻,对原、被告的督促、促进工作显得十分重要。比如:胡某与某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通过庭前审阅案件,明白该案件的核心问题。如果胡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确凿,保险公司必须赔偿原告55万元;如果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证据不足必定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该案件就两个结果,一是55万元,二是0元。没有第三个结果。将这个核心问题明确的告知原、被告,要他们平衡利弊。这时原、被告的心态是:原告只想多赔、快赔,被告只想不赔,少赔。法官抓原、被告心态,督促、促进原、被告调解(面对面式)。面对面地谈,原告不停讲:53万、52万、50万......被告不停讲30万、33万、37万......最终原告讲低于50万免谈,被告讲突破40万免谈。法官看火候差不多,就一锤定音44万元。原、被告面带笑容地在调解笔录上签上了他们美丽的名字及“同意以上协议”优美的字样。
五、“查”,“查”的本义是仔细的查验、检查或调查等。调查是法官的基本功。作为一名法官,不仅要庭审调查,而且要证据户外核查。走出去,然后收回来。审理案件调查是非常重要的,调查案情是法官的生命。只有调查清楚了,案件的事实真相才大白于天下。比如:孙某与张某相邻纠纷案件中。原告讲被告推翻其砌的围墙,要求赔偿,被告讲原告侵占了其土地,反诉其拆除围墙返还土地。之前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弄得村委会、乡政府、派出所头昏脑胀,痛苦不堪。尤其是村支书对法官讲:这个纠纷难处理,恐怕会出人命。接手这个案件后,第一时间通知原、被告来法院,调查案情。掌握案情后,马上联系村支书,决定该案到村部开庭。开完庭后,在村干部的协助下进行全方位的调解,通过走访村民、邻居、知情人。进一步调查清楚案件的来历、理由、矛盾的关键点。最终从互谅互让、和气生财、子孙兴旺等各方面向原、被告阐述道理,释明法律。最终在村支书见证下,原、被告双方在调解协议上捺上了自己红红的大手印。
总之,在司法调解中,法官巧妙地运用了“由”、“言”、“匠”、“促”、“查”等调解方法,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司法调解中的,由、言、匠、促、查,就像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油、盐、酱、醋、茶一样,用好了,就能更好地服务百姓、就能更好地体现为人民服务。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使人民群众的生活过得红红火火,使社会治安的面貌变得平平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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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