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李真 陈超)“法官,我愿意支付被告160000元,请法官帮忙协调处理,要求被告履行协议,搬离房屋。”近日,泸溪县人民法院浦市人民法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原告符某(女)按照调解协议主动支付被告张某(男)160000元,被告按约搬离房屋,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双方当事人也就此一别两宽、各自安好。
原告符某与被告张某经自由恋爱并共同生活多年后,于2018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再婚前的子女未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再婚前的子女均由被告抚养。双方婚前、婚后感情一般,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原告因系再婚故非常珍惜与被告的婚姻,对被告的孩子及老人尽心尽力照顾,给被告装修房屋,还于2018年7月购买住房一套。房屋购买后被告经常同原告争吵,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并分居生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查阅案卷资料,分别同原告、被告双方了解情况,发现双方均想要离婚,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争议较大。由于双方分居多年、积怨颇深,如若简单的一判了之,不仅不能化解纠纷,还将进一步加剧双方的矛盾。于是,承办法官决定通过背靠背的方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妥善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围绕双方争议焦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与双方多番沟通交流、释法析理,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协议,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泸溪法院浦市法庭将继续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理念,充分发挥调解在家事审判中的优势作用,用心用情化解当事人的心结,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让司法有力度,更有温度。
责编:李颖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