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检察:联合训诫+督促监护令 力促“依法带娃”
2025-04-22 17:11:58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左爽 | 作者:何瑜 | 点击量:6581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何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规定,对你发出督促监护令,希望你能以身作则,认真担负起监护责任,为孩子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为了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近日,道县检察院未检检察官联合公安民警对一名涉案未成年人的家长开展训诫,并向其现场宣告送达了《督促监护令》。

随后与公安办案民警从各自视角对家庭教育过程中存在的不当之处进行了亲职教育,责令家长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承担起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引导家长增加对孩子的沟通了解,对孩子多关心和爱护,为孩子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涉案未成年人深刻反省了自己的行为,现场写下悔过书,并表态一定会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父母和社会,走好人生之路。家长表示感谢司法机关对孩子的教育挽救,同时承诺将严格教育管好孩子,配合检察机关的教育帮教工作,担负起做监护人的责任。

《督促监护令》不是一发了之,下一步,道县检察院将继续落实最高检《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督促监护令”工作的意见》。此次对涉案未成年人及监护人开展教育指导,采取“联合训诫+督促监护令 ”双管齐下,既警示震慑,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敲响守法明纪的警钟,又推动监护责任落实,引导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以司法保护推动家庭保护,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 普法链接——

Q什么是督促监护令?

A“督促监督令”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失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时,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

Q未履行督促监护职责的后果?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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