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私自挪用78万元公司资金,获刑一年二个月
2025-03-28 10:28:13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陶江云 | 作者:刘咏冬 | 点击量:8821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刘咏冬)在商业社会中,公司的资金如同企业的血液,维持着企业的正常运转与发展。然而,总有个别人心存侥幸,将公司资金视为个人私有财产,肆意挥霍。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某公司法人代表“公款私用”的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柳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柳某作为某信息咨询公司法人代表参与公司运营管理,未经该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先后两次将该公司从银行获得的贷款资金合计人民币78万元用于个人炒股、个人消费和还贷等,至案发时均超过三个月且未能归还。

法院认为,柳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和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柳某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责令其向被害单位退还挪用资金。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寄语:法治营商环境的构建和维护,既包含对合法企业的保护,也包含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即使身为公司法人代表,也必须依法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我是老板,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这样的错误认识,既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宗旨,不利于企业发展壮大,也容易产生各种经济纠纷,情节严重时还有可能触犯刑法。

在此提醒广大企业主和从业人员,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消费观和职业道德观,严守法律法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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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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