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掉馅饼?不!是陷阱! ——三男子以“丢包分钱”为诱饵窃取他人财物获​刑
2025-03-27 15:24:37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周玉意 | 作者: | 点击量:11804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胡丽平)有人掉落钱包,他人拾得后表示见者有份,邀你一起分钱?不要高兴太早以为天上掉馅饼,这其实是要你钱财的陷阱!近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丢包分钱为诱饵的盗窃案,被告人骆某、宋某、彭某因触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8日,彭某、宋某与骆某合谋在沪昆高速新晃服务区趁大巴车乘客在该服务区上厕所之际,由宋某负责“丢包”,彭某负责捡起“包”后引诱被害人,借此实施盗窃行为。凌晨2时许,彭某以见者有份为由引诱被害人刘某至服务区男厕所一隔间内分钱,之后宋某假装自己的“包”掉了前来询问彭某配合宋某回答称没有捡到包,从而进一步打消了被害人刘某疑虑。遂彭某与刘某在厕所内商量分钱,在此期间,彭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得刘某银行卡2张并借分钱的需要套得刘某银行卡密码,随后三人逃离现场,并使用被害人的银行卡取款10000元平分。2024年1月20日,三被告人被抓获归案。案发后,三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损失10200元,其中的200元系对被害人因该案产生的车旅费等损失的象征性补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宋某、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为主犯。综合考虑三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宽处罚,以及被告人彭某、宋某构成累犯等从重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丢包分钱”是犯罪分子常见的套路,犯罪分子常常利用车站、码头、医院、市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人口密集、流动性大的特点及贪小便宜人的心理进行作案而骗取或窃取他人钱财。请各位广大市民朋友切莫贪小便宜,天上不会掉馅饼,如果有,那么必然是陷阱!在面对“馅饼”诱惑时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落入犯罪分子的圈套!


责编:周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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