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刘鑫雨)钱交了,健身房却人去楼空,私教费用能否追回?近日,南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张天(化名)在某健身房花费了近两万元购买了6个月的私教健身服务,并在此健身房上了两个月的私教课。然而,2024年8月份,张先生发现该健身房门店关闭停止营业,去向不明。因剩余课程健身房未予履行,张先生遂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合同,健身房退回剩余款。
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健身房向张先生提供私教课服务, 张先生向健身房支付私教费用,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合同成立后,张先生支付了私教课费用,履行了合同义务,健身房应按合同约定完成对张先生的私教课授课任务。
健身房于2024年8月关门停业后去向不明, 对剩余的课务未予履行,其已构成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符合民法典关于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张先生依法可以解除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合同解除后,健身房应对剩余未履行课务部分的费用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依法判决解除张先生与健身房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并由健身房返还张先生剩余款。
法官说法
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提醒广大消费者,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交易过程中,签订书面协议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疏忽而省略这一步。同时,对于大额或长期的预付消费,消费者更应谨慎对待,以免因商家经营不善或恶意跑路而造成经济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支付凭证、聊天记录等,都可能成为日后维权的关键证据。因此,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一定要注意留存好这些证据。一旦发现异常,如商家服务缩水、产品质量问题等,消费者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呼吁健身房的经营者们秉持诚信,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实质性的保障。
责编:杨绍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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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