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记者 王薇 通讯员 刘哲林 彭瑾瑜)近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龙某红因故意转移财产规避法院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该案系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维护司法权威的典型案例,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形成有力震慑。
2022年11月,天元区法院就黄某翼诉龙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龙某红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万元。因龙某红未履行义务,黄某翼于2024年1月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2022年12月,法院就陈某芝诉龙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调解书,约定龙某红分期偿还本息共计27万元。但龙某红未按约履行,陈某芝于2023年4月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龙某红既未履行义务,亦未如实申报财产。
2023年5月,龙某红为逃避执行,将其与妻子共有的天元区泰山公馆一处房产(价值55万元)私自出售,导致两起案件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分别于2023年9月、2024年7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秩序。
2024年,该案刑事立案后,龙某红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还款:2024年12月,其全额清偿陈某芝债务并获谅解;2025年2月,在担保人提供保证的情况下,其与黄某翼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偿还8万元后分期履行余款,亦取得对方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龙某红对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部分履行义务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综合其犯罪性质、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承办法官指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具有强制执行力,任何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均属违法。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义务,如实申报财产。若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履行,可依法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和解,切不可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非法手段逃避责任,否则将面临刑事追责。
通过该案的审理,再次向社会传递天元法院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鲜明信号。下一步,天元法院执行局将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全力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尊严与公信力。
责编:刘惠明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