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彭锦)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追求瘦,盲目吃减肥药,这让一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为了谋取暴利,他们生产、销售伪劣减肥药,严重危害了公众的身体健康。3月5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杨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被告人杨某通过网购西布曲明,再添加荷叶粉,奶粉等辅助原料制作成减肥胶囊、压片糖果,并以减肥胶囊每粒1~1.5元,压片糖果每粒0.9~1元的价格,利用拼多多、微信朋友圈进行售卖。
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药物,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早在2010年已被国家明令禁止在我国生产、销售和使用。
杨某等人明知该减肥药有害,仍大量销售,销售金额共计约350000元。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伪劣减肥药中可能含有违禁成分或不明成分,长期服用会对身体造成严重损害,甚至危及生命。其生产和销售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挤压了正规产品的市场空间,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杨某在企业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近年来,我国各类减肥产品层出不穷、轮番登场。但很多减肥产品属于非法销售的“三无”产品,甚至在产品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成分,严重危及群众生命健康。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减肥产品,谨慎选择,切勿盲目相信减肥产品的夸大宣传和虚假承诺,要理性减肥,以免生命健康受到危害;如果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及时收集好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销售者也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行合法合规经营,否则就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编:王辉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