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2025-01-27 18:01:06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杨绍银 | 作者: | 点击量:12827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胡青香 范质惠)“我都没想到这个案子会以调解收尾,这是一个让我感到心服口服的案子,让我心甘情愿地让步,张法官认真负责,站在人性化的角度,切实解决老百姓的问题,让我感到由衷的佩服。”1月20日下午,益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来到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将一面印有“为群众办实事,负责任好法官”的锦旗送到承办法官张跃飞手中,以表达对该院的感谢。

掏光了所有积蓄购房,十二年了,房子还未到手。无奈之下,符女士一纸诉状将益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房地产公司)告至赫山区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立即为符女士办理已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并向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00000元。

为了改善生活质量,在2012年3月5日,符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位于益阳市金山南路金鹿花园小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第十九条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后360日内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后360日内办好土地使用权证,如因某房地产公司的责任,致使符女士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上述登记或手续,双方同意按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妥登记之日止,某房地产公司按日向符女士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对此,某房地产公司表示很无辜,声称多次催促业主来办手续,她不愿意提供办证资料,一直没办得成,我们履行了我们的义务。符女士则认为自己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契税和维修资金等,某房地产公司却没有为自己办理好房屋不动产权证,属于某房地产公司的责任。双方均认为自己是有理的一方,为此争论不休,都不愿意退让。

承办法官张跃飞在受理案件后,通过仔细查看原告方提供的各项证据资料,多次查证,核实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的可能性很大,于是第一时间联系符女士和某房地产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原来某房地产公司认为符女士不愿意提供办证资料的原因是符女士缴纳办证费用的发票在合同约定的办证时间内已遗失,符女士只能提供复印件。承办法官通过多次协商沟通向当事人释法析理,认为根据符女士提供的其他证据,能够认定其已缴纳了办证费用,最后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某房地产公司终于听取法官的意见,自愿为符女士办理房产证,符女士放弃违约金,双方达成和解,符女士撤回了诉讼。

责编:杨绍银

一审:杨绍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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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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