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湘法院:司法救助解民忧
2025-01-07 16:07:44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王汝福 | 作者:杨海波 | 点击量:7317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杨海波)“感谢党和政府,感谢法官为我争取到国家司法救助款30000元,解决我家庭实际困难”,罗某某哽咽着感谢衡阳市蒸湘法院法官。

一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让两家人陷入困境,被撞者罗某某之夫邓某某系家中顶梁柱,车祸让邓某某失去了生命;肇事者谢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刑罚并赔偿罗某某一家60余万元,因肇事者正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罗某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并有年迈父母和两个幼儿需要照顾。蒸湘法院综合审判庭承办法官通过细致地调查了解情况后,根据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在其本人申请后决定给予罗某某国家司法救助金30000元。

2024年,蒸湘法院共救助案件当事人或其近亲属7人,发放司法救助资金近30余万元,体现了司法温度,获得了群众的一致好评和点赞。

法官说法:

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指国家为帮助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通过诉讼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解决生活急迫困难而给予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是要解决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承办法官坚持以人为本,依照国家司法救助规定,多措并举让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在每一起司法救助案件中感受到温情与关爱。

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的情形:

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意见予以救助。

申请司法救助需提交的材料: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救助申请人书面申请确认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笔录。救助申请人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一般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救助申请书,救助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救助的数额及理由;

(二)救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失的证明;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其他赔偿、救助等相关证明;

(六)其他能够证明救助申请人需要救助的材料。救助申请人确实不能提供完整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

责编:王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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