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治理问题研究——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借鉴
2024-12-23 11:04:21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杨绍银 | 作者: | 点击量:8622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张亚荣摘要:随着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犯罪引发了激烈的活动复杂化和扩大化的趋势,其中尤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为主。此类犯罪大多数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但传统刑事处罚往往过于严苛,难以实现刑罚与社会公正治理的平衡。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逐渐成为一种创新的司法手段,目前已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特别程序之中,其本质系为罪轻人员提供合法合理回归社会的机会,不仅能够有效降低刑事案件的入罪种类,还有利于通过教育与矫治手段减少再次犯罪的发生,为检察机关提供了一种灵活和人性化的手段。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数字检察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然而,伴随而来的信息网络犯罪问题也日益加剧。特别是在网络犯罪中,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的案件逐渐增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公布的主要办案数据来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已然成为数量最多的犯罪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主要针对那些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者,例如提供技术支持、资金转移等行为。该罪的设立,虽然有效打击了网络犯罪的链条,但在司法实践中其中,不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属于首次涉案、情节较轻的行为者,这些案件往往具有集群性、低种群性和偶数性。传统的刑罚措施往往过于单一,难以全面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悔罪态度和社会危险性,容易造成刑事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如何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平衡刑罚与教育、预防与矫治,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举措。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创新的司法手段,通过设置预案期,要求犯罪嫌疑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如赔偿、接受心理矫治或公益服务等),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可以决定相对不起诉或缓刑。该制度能够有效兑现轻微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避免过度处罚,还能通过引导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减少再次犯罪的风险。

与此同时,随着数字化和信息化技术的发展,数字检察等现代科技手段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新的支撑,尤其是利用“打卡小程序”等定制化工具对涉案人员进行监测和评估,可能会成为检察机关创新执法模式、推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结合数字化工具,为可能确定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期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设置预警期,并要求其通过“打卡小程序”完成一定的任务(如宣传防盗知识、参加社会服务等),以此来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与悔罪态度,从而促使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表现决定是否起诉,更准确地平衡个人行为治理和社会安全的风险。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本研究旨在探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助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治理中的应用,旨在通过对该制度的深入分析,寻找一种更加灵活、有效的司法手段,以应对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信息网络犯罪呈现高发姿态,而绝大部分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者普遍将网络服务器、犯罪人员安置在缅甸、越南等境外地区,导致对这类犯罪的打击难度较大。而处于犯罪下游的从犯,也即“卡农”“卡民”们,往往在国内为上游提供服务,这类群体往往属于文化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存在一定困难的底层人群,其中有很大一部分为初犯、偶犯,且获利颇少或没有获利,要求其退赔大额赃款并对其采取严厉刑罚往往难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很有可能导致出现“因贫触罪,因罪更贫”的恶性循环。研究通过剖析附条件不起诉的具体制度,探索该制度如何平衡刑罚的严厉性与社会治理的宽容性,以此对检察机关在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中是否能够借鉴该制度的可能性,从而促进公正司法和社会稳定。

本研究的研究意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推动司法公正与社会治理平衡

研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轻罪领域特别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领域的适用,能够为我国司法体系提供更加符合社会实际情况的犯罪处理路径,推动司法中的“宽容性”和“个体化”理念的落地,提升社会治理的理论化水平。

(2)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通过引入附加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有效缓解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无再违法犯罪风险的轻微犯罪嫌疑人,通过“教育矫治”的方式进行处理,可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从而提高检察机关在高压案件环境下的整体工作成效。

(3)推动数字化司法实践发展

本研究探索科技手段量化和调查评估判断可疑人员行为的变化,能够进一步推动司法领域在信息化背景下的创新应用,推动司法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提升司法活动的效率和准确性。

(4)推动司法改革理论创新

本研究设想引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微小犯罪的处理提供理论支撑,探索更加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处理方式,尤其是在信息化背景下,数字化工具的应用为司法改革提供了新的方向,推动司法理念从“惩罚型”向“矫治型”转变,从“单一量刑”转变向“多维评估”转型。本研究从理论探讨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如何推动司法改革,丰富了司法改革的理论视野。

(5)提供社会治理新视角

这项制度通过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中的应用进行探讨,为轻罪治理中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撑,有助于探索如何通过更加人性化、灵活的方式,推动法治与德治的双重建设,为轻罪治理司法实践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

2. 国内外研究现状

2.1 国内研究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犯罪的增加,国内学者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研究逐渐增多,特别是在轻微犯罪案件的司法处理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逐渐受到关注。自《刑事诉讼法》修订引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来,学者们探讨了这一制度在网络犯罪中的适用性,认为它为轻微犯罪案件提供了一种更加灵活和人性化的处理方式,有助于减轻刑事司法负担,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再社会化的机会。例如,有学者指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能有效避免对轻微犯罪实施过重的刑罚,减少司法资源浪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非扩大检察权,而是进一步明确检察权的边界[1]。有学者主张对精神病人实施轻罪案件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程序分流[2],有的学者主张以企业为主体推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3],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理上,学者们认为传统的刑事惩罚无法精准应对网络犯罪的复杂性,尤其是对那些仅提供技术或信息支持的犯罪嫌疑人。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此类案件中有助于平衡刑罚与社会危害性,使司法处理更具个别化与精准性。

此外,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兴起,国内也开始尝试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于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评估。例如,学者提出,通过数字工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动态监控,能够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策提供数据支持,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效率。然而,这一领域的研究尚处于初步阶段,如何完善评估机制和确保制度公正、有效仍是未来的研究重点。

总体而言,国内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应用与网络犯罪治理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面临诸如评估标准和技术支持的完善等挑战。未来,随着网络犯罪形式的多样化和司法数字化的推进,相关研究有望在理论与实践中深入发展。

2.1 国外研究

国外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研究已有较长时间,主要聚焦于如何在轻微犯罪案件中实现更具灵活性和人性化的司法处理。美国、英国等国家早期就采用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4],尤其在青少年犯罪、轻微毒品犯罪等领域,取得了积极的效果。研究表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能够有效减少监禁人数,减轻刑事司法系统的负担,并通过社区服务、心理辅导等措施促进犯罪嫌疑人的改造。然而,针对网络犯罪这一新兴领域,学者们认为,网络犯罪的隐蔽性、复杂性和跨地域性,要求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结合现代技术手段,以更精准地评估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和社会危险性[5]。

在欧洲,德国、英国等国家也采用了类似的替代性惩罚措施[6]。例如,英国的“社区治安方案”和德国的“替代性惩罚”制度,均侧重于通过教育、矫治等方式处理轻微犯罪,减少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惩罚[7],特别是在网络犯罪案件中,强调再社会化和预防再犯。法国、荷兰等国则开始探索数字技术在司法中的应用,利用电子监控、数据追踪等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动态评估,这种方法在一些轻微犯罪案件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3.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与法律框架

3.1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允许检察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对犯罪嫌疑人不立即提起公诉,而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及其他相关因素,给予一定的宽容或处罚替代措施。具体来说,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后,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改正可能时,可以决定暂时不提起公诉,而是设定一系列条件(如赔偿损失、接受社区矫正、参与公益活动等),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符合这些条件,则犯罪嫌疑人可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该制度的核心目的是通过非刑罚化的方式,促进犯罪嫌疑人的改正与社会再融入,避免因过度惩罚造成对其生活和社会角色的过度干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常适用于轻微犯罪、初犯或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尤其在一些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中,体现了司法灵活性与人性化。这项制度的实施可以减轻司法系统的负担,节省司法资源,同时也能有效减少犯罪嫌疑人的再犯率,为社会提供更多教育和矫治的机会。

3.1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涉及一系列明确的条件和标准,通常依赖于案件的具体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与行为表现。以下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主要标准和情形:

3.2.1适用情形

从各国整体上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常适用于以下几类案件:

(1)轻微犯罪:案件涉及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例如,盗窃、诈骗等轻微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悔罪表现。

(2)初犯或偶犯:犯罪嫌疑人是初次犯罪,或者是偶然犯罪,且无再犯的明显风险。

(3)无严重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的悔罪态度良好,且不存在对社会的持续威胁或危害,显示出可以改过自新的潜力。

3.2.2适用条件

在决定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检察机关通常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犯罪嫌疑人悔罪态度:犯罪嫌疑人是否主动承认犯罪事实,是否表达出真诚悔过之意。

(2)社会危险性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再犯的风险,是否有能力遵守社会规约,能否通过教育和矫治手段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

(3)补偿与补偿:犯罪嫌疑人是否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给予积极的补偿,或对社会关系予以修复的其他方式进行赔偿与补偿。

(4)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有些国家或地区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能要求犯罪嫌疑人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按期参加社区矫治、保持良好行为等)。

3.2.3适用程序

(1)检察机关决定:检察机关会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基于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和悔罪表现的综合评估,决定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2)设置条件:如果决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检察机关会为犯罪嫌疑人设置一系列条件,如履行赔偿义务、参与公益活动、接受心理辅导或社区矫正等。

(3)设置观察期:犯罪嫌疑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这些条件,期间检察机关或其委托的社会组织会对其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

(4)作出不起诉: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观察期内履行了所有条件,检察机关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3.2.4适用范围的限制

(1)严重犯罪不适用:对于严重犯罪或犯罪嫌疑人表现出明显的社会危险性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适用。此类犯罪通常需要通过刑事诉讼追究刑事责任。

(2)不适用于再犯:对于有较强再犯风险或历史犯罪记录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受到限制。

3.2.5司法监督与后续措施

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履行条件的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如果犯罪嫌疑人未能按要求履行条件,可能会恢复起诉程序,对其进行刑事追责。同时,司法机关也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进行调整,以确保社会治理的效果。

综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能够为轻微犯罪提供更灵活和人性化的司法处理方式,尤其适用于初犯、偶犯及表现出悔罪态度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和矫治,能够实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再融入,减轻司法系统负担,并有效减少再犯率。然而,如何科学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和悔罪表现,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性,是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3.3  法律框架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与解读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与实施,依赖于各国和地区的刑事法律框架。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并完善的。以下是对我国法律框架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与解读:

3.3.1《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中始于《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第二百八十二条,该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具体规定如下:

(1)适用范围: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2)实施条件:检察机关可以在审查案件时,结合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是否有再犯风险、是否能积极赔偿或修复社会关系等,来决定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3)时间限制与监督:设置考验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犯罪嫌疑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果其在此期间未能履行条件,检察机关有权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提起公诉。

3.3.2相关司法解释与具体操作

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些司法解释和指引,进一步明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操作流程。

(1)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若干规定》详细列出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评估标准、悔罪表现的判定依据、以及如何设置监督期限等。此外,该规定还强调了对附条件不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的动态监督,确保其履行相关条件。

(2)案件评估:检察机关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时,通常会依赖社会风险评估工具和专家意见,以更为科学地评估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与社会危险性。这些工具可能包括犯罪嫌疑人是否主动认罪、是否采取赔偿或修复措施、是否配合调查等因素。

3.3.3法律框架中的限制与保障

(1)法律适用的限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案件,尤其是对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上,情节较为严重的犯罪,司法机关通常不会适用该制度。同时,对于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或五年内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也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2)法律保障: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需确保司法公正,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依法执行,保障犯罪嫌疑人不会因为法律漏洞或主观偏见而被不起诉。同时,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也应当符合法定程序,确保公开透明,并且对相关条件的履行进行严格监督。

3.3.4附条件不起诉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关系

(1)与宽恕制度的区别: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理论上的宽恕制度有所不同。宽恕制度通常适用于较为轻微的犯罪,涉及的司法机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完全放弃刑事追诉。而附条件不起诉则是基于犯罪嫌疑人的悔罪与改过表现,设置一系列条件,在条件履行期间暂时不起诉,属于一种有条件的宽容措施。

(2)与缓刑制度的联系:附条件不起诉与缓刑也有一定相似之处。缓刑通常适用于已经判决的案件,法院认为被告人具有悔改表现,不需要立即执行刑罚,而附条件不起诉则是在案件提起前,基于犯罪嫌疑人的悔过态度和条件履行来决定是否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体现了刑事司法的人性化和灵活性,尤其适用于轻微犯罪嫌疑人的处理。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悔罪态度、社会危险性等方面的综合评估,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更为宽容和教育的手段,以减少社会成本和司法资源消耗。

4.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效果与问题探讨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灵活、宽容的刑事司法措施,在解决轻微犯罪案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尤其在应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类型的案件时,提供了一种更为人性化和有效的处理方式。然而,尽管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实践效果和问题探讨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4.1预期效果

(1)降低犯罪嫌疑人再犯率,促进社会和谐

通过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有机会通过教育、矫治、社会服务等手段改正错误,减少了对其社会适应性和未来生活的负面影响。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例,通过设置赔偿、公益服务、职业培训等条件,不仅能帮助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行为的错误性,也能通过补偿和社会参与弥补对社会造成的损害,从而有效降低了再犯的风险。

(2)促进社会公平与司法公正

该制度通过审慎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悔罪态度和改正潜力,确保了对轻微犯罪案件的公正处理。相比于传统的刑事诉讼,附条件不起诉更多地考虑了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背景、动机及悔过情况,体现了司法灵活性和人性化。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过度惩罚而对无害社会的个体造成的不必要伤害。

(3)提高社会对司法系统的认同感

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公众能看到司法系统对于轻微犯罪的宽容与理性,增加了社会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认同。特别是在一些社会不安定的时期,法律不仅要严惩犯罪,更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应对,体现了司法的公平性和弹性。

4.2存在的问题

(1)评估标准缺乏统一,执行过程存在偏差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核心在于评估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和社会危险性。然而,目前对于“悔罪表现”和“社会危险性”的标准缺乏统一的规范,导致不同检察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不一致的判断。特别是,如何科学合理地评估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避免评估结果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仍是该制度实施中的重要挑战。

(2)监督机制不完善,履行条件的保障性不足

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履行规定的各项条件,成为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难题。由于社会服务、心理矫治和赔偿等措施通常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自觉性和司法机关的监督,部分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在履行条件上出现松懈或敷衍。现有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相关执行力度不够,难以保证每一项条件都得到有效落实。

(3)社会资源的分配与整合问题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依赖于多种社会资源的支持,如心理辅导、公益活动、职业培训等。然而,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提供这些服务的资源有限,且分布不均。部分地区可能因缺乏足够的社会服务设施,导致犯罪嫌疑人难以完成规定的社会服务或教育矫治任务,从而影响该制度的实际效果。

(4)社会认知度不足,公众对制度的信任度不高

尽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践在某些地区取得了积极效果,但由于该制度相对较新,公众对此的认知度较低,尤其是对于一些轻微犯罪嫌疑人能够“逃脱”刑事追诉的情况,部分公众持有怀疑态度。特别是在涉及网络犯罪等新兴领域时,社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接受度较低,认为该制度可能导致对犯罪的宽容,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力。

(5)司法人员的操作能力和判断力有待提高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检察机关不仅需要具备对犯罪嫌疑人个体背景、行为模式、悔罪态度等方面的评估能力,还需要依靠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分析工具来进行精准判断。当前部分检察人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特别是在新型犯罪领域(如网络犯罪)中,如何合理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和再犯风险,仍存在较大的操作难度。

5. 结论与建议政策

5.1 研究报告

本文深入分析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特别是在处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中的适用可能性。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研究,作为一种创新的司法手段,在适用轻微犯罪案件时,能够起到很好的效果。既有利于缓解司法资源压力,减轻司法负担,又可以促进社会对轻微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接纳,避免处罚过重给个人与社会带来负面影响,最终达到社会公正和司法公平的平衡。然而,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包括评估标准的缺乏统一、监督机制的薄弱、社会服务资源的不足,以及社会公众对该制度的认知度不高等。这些问题限制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效果的最大化。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以期通过进一步的制度改革和完善,提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效果,推动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

5.1 政策建议

5.2.1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律框架

(1)明确评估标准:应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明确“悔罪表现”和“社会危险性”的评估标准,减少司法人员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的主观判断和不一致性。尤其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新型犯罪领域,司法机关需要结合犯罪的特殊性质和社会危害性进行细化评估。

(2)细化实施流程:为确保附条件不起诉的透明与公正,建议进一步细化实施流程,特别是在监督执行阶段。建立完善的操作手册,明确各项条件的履行要求与评估机制。

5.2.2加强数字审查

(1)推动数字化审查工具的应用:建议司法机关加强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数字化审查,尤其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交媒体行为、网络活动等进行深入监测。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建立完善的犯罪嫌疑人风险评估模型,帮助检察机关更精准地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和再犯风险。

(2)建设智能化监督平台:建立智能化平台,用于监督附条件不起诉执行情况。平台可实时跟踪犯罪嫌疑人履行条件的进展,如公益活动的参与情况、赔偿是否到位、心理矫治进度等。通过平台的实时数据监控,确保各项条件得以落实,进一步提升监督效率和精确度。

5.2.3加强社会服务资源的建设与整合

(1)增加社会服务资源投入:建议地方政府加大对社会服务资源的投入,特别是在社区矫治、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等领域。通过社会组织、公益机构和企业的参与,共同推动社会服务资源的供给,以确保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顺利实施。

(2)推动社会服务网络的建设:建议通过政策支持,推动社会服务网络的建设,促进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力量的协作。通过建立覆盖广泛的社会服务体系,确保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教育、矫治和社会服务的过程中,能够获得足够的支持与帮助。

5.2.4提高社会认知与普法力度

(1)加强普法宣传:应通过多种渠道,如媒体、学校、社区活动等,加大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普法力度,提高社会大众的认知度。通过普及该制度的功能与意义,使公众理解该制度在司法公正、社会宽容及犯罪再犯控制中的作用,减少对轻微犯罪嫌疑人“宽容”的误解。

(2)建立公众信任机制:在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过程中,司法机关需要增强公众的信任感,确保该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通过司法公开、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等方式,增加社会对该制度的信任度,确保其在社会治理中的有效运行。


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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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杰佛里·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23.

责编:杨绍银

一审:杨绍银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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