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高健欢)近年来,烟花爆竹需求量与日俱增,一些经营者未经审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不仅违法,还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近日,洪江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作业案,被告人石某梅因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被告人石某梅在2022年4月至2024年1月25日期间,在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的情况下,共6次从史某贵处购买价值3万余元的烟花爆竹,并将其储存到某便民服务站三楼的住所内,用于销售,共计非法获利0.2万元。根据洪江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说明,该便民服务站位于安置小区的一栋民房内,小区居住人员密集,具有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不具备存储烟花爆竹的安全条件。2024年1月29日,公安机关依法在该便民服务站内查获并扣押了29个品名的烟花爆竹共计80余箱,同年6月24日,公安机关将其扣押的烟花爆竹予以集中销毁。被告人石某梅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0.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梅明知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类易燃易爆物品须经依法批准或许可,但仍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在居民集中居住区内从事烟花爆竹储存、经营活动,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危险作业罪。结合被告人石某梅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安全无小事,警钟应长鸣。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个人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要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等活动,给人间“烟火气”装上“安全阀”。广大群众在采购烟花爆竹时,应到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合法零售点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并在指定燃放地点,严格按照说明进行操作,做到安全、文明燃放,防患于未然;如发现身边存在违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经营行为、可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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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