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日】守法规知礼让,安全文明出行
2024-12-10 12:15:12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杨绍银 | 作者: | 点击量:13158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刘鑫雨)12月2日是全国交通安全日,今年全国交通安全日的主题是“文明交通,携手共创”。全国交通安全日的设立,旨在提醒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出行安全。在此,为大家整理了四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希望通过这些案例,增强大家的交通安全意识,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交通环境。

无证酒驾肇事,害人害己

胡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至某十字交叉路口段右转弯时,与蔡某某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胡某某送检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4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故法院判决,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起步留心未观察,一时疏忽酿成错

案情简介:卜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在巷内起步时,因未注意观察车辆四周情况,与蹲立在旁边的行人相刮撞,致行人受伤。事发后,该行人立即被送至医院,经司法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事故认定书认定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卜某某担全部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行人尹某某的损失共计9万余元,由某保险公司予以赔偿,鉴定费2千余元,由卜某某予以赔偿。行至路口要减速,文明安全多礼让

钟某某驾驶二轮电摩托车由南往北行驶,将

正在经人行横道由东往西步行的行人陈某某撞倒,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是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钟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裁判结果:本案事故钟某某在路口未减速行驶,未礼让行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作为事故摩托车的所有人,对车辆管理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本院综合案情酌情认定陈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钟某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钟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在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保留追偿权的答辩意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法院判决,陈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一百余万元,由保险公司、钟某某、陈某共同赔偿。

生命没有捷径,切勿横穿马路

张某某驾驶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与由南往北横过马路的行人宋某某相撞,致宋某某受伤。宋某某被送往医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主要责任,宋某某负次要责任。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宋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49余万元。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某负主要责任,宋某某负次要责任。故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38万余元,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本院酌情由张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宋某某自负20%的责任。

交通安全,事关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和谐。无证驾驶、醉驾、不礼让行人、不观察四周等行为,不仅仅是对法律的公然挑战,更是对生命尊严的极度漠视。这些行为不仅将驾驶员自己置于危险的境地,更将无辜的他人拖入可能发生的悲剧之中。在交通环境中,行人是弱势群体,机动车驾驶员应当礼让行人,尤其是在人行横道和路口等地方。不礼让行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更是对行人生命安全的忽视。然而,交通安全是双方乃至多方共同维护的结果。行人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在通过马路时,行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使用人行横道,避免随意横穿马路,以减少交通事故的风险。只有当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能自觉遵守规则,相互尊重,我们的道路才能变得更加安全,社会才能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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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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