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用工主体责任该怎么办?
2024-12-06 21:03:18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杨绍银 | 作者: | 点击量:8308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谭钦鹏 范质惠)2023年11月5日,原告李某某受包工头之邀,到被告某建设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做事,被告某建设公司将该项目泥工分包给了被告某建筑公司,包工头分包了围墙工程,原告在包工头分包的围墙工程做泥工工作,工资由包工头发放。11月17日,原告在项目工地用电锤搅瓷砖胶时不慎受伤,于2023年11月17日上午7点20左右被送往益阳医专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第四掌骨斜形骨折。原告多次与工地负责人和包工头协商无果。原告在两被告工地工作受伤,而两被告对案涉工程应当履行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为申请工伤认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李某某向益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对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仲裁委不予受理,故原告诉至赫山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请求两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实质上是认为两被告与其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原告所诉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认定用工单位是否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故对原告的起诉,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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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用工单位是否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故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用工主体责任时,当事人应当进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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