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未成年人吸毒获刑9个月
2024-12-02 08:56:59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惠明 | 作者:黄怡康 | 点击量:8804         

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记者:伏志勇  通讯员:黄怡康)11月26日,醴陵市人民法院参加全市法院打击毒品犯罪专项审判活动集中宣判,对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当庭宣判。被告人吴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4日中午及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先后两次容留四人在自己的车上吞服盐酸曲马多,其中两人为未成年人。被告人吴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醴陵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下或主动前来时的被动提供。对于容留场所的界定,不仅包括长期固定的住房或其他场所,也包括行为人临时租住的可控制、可支配的酒店、KTV、饭店包厢等,甚至是车、船等交通工具。

责编:刘惠明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关于我们-商务合作-法律声明-联系我们
广告热线:0731-84802118 湖南法治报官网ICP备案号:湘ICP备19000193号-3 版权所有:湖南金鹰报刊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法治报》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