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成立
满佗的朋友明仔因为生意周转向满佗借款20万元。满佗同意并向明仔账户转账20万元,但未写借条。后满佗多次向明仔要求还款,但明仔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于是满佗向法院起诉。请问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必须有借条、借据?
答:不一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自然人之间的货款关系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即便没有借条等书面凭证,只要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则借贷关系可以受法律保护。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借车担责)
朋友小杨向满佗提出借用满佗的车。满佗知道小杨没有取得驾驶证,碍于情面仍同意将车借给小杨。小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车祸,造成小董受伤。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现小董要求驾驶员小杨及车辆所有权人满佗承担责任。请问满佗是否需要为小董受伤承担责任?
答:需要。满佗作为车辆所有权人,明知小杨没有驾驶资格却仍将车辆借给小杨使用,满佗对损害发生有过错,故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两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
满佗给儿子报名暑假兴趣班,应报名点林老师的要求详细填写了自己的姓名、性别,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几日后,满佗陆续接到了各类培训机构推销暑期课程的电话,满佗并没有在意。过了一段时间,满佗又接到了各种保险公司、贷款公司的推销电话,不胜其烦。此时满佗意识到,自己的个人信息可能被非法贩卖了,于是向当地警方报警,经警方调查发现,贩卖满佗个人信息的人正是暑期兴趣班的林老师。请问该林老师将满佗的个人信息贩卖给他人的行为是否违法?
答:违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公司破产时职工的优先受偿权
满佗食品公司因逾期未偿还银行3000万元借款,银行行使抵押权将其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等抵押物进行拍卖、折价,偿还借款1000万元,剩余2000万元由连带责任保证人满佗承担。满佗食品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眼见公司要倒闭了,满佗食品公司员工找到满佗索要工资,满佗表示公司要破产还债,没钱发工资了。请问员工的工资能否要回?
答:员工对工资的请求权作为优先权,可以请求满佗食品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优先清偿。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效力
满佗未与小花商量,为小花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约定若小花意外死亡,则保险公司应当向满佗支付保险金50万元。小花知道很生气,认为满佗是诅咒她死掉,并认为满佗无权未经自己同意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请问满佗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以小花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答:未经小花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身故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无因管理之债
某日,满佗到郊外风景区旅游。爬山时看见一名女子孤身站在露台边上。该女子见满佗走过来,便向山下跳去,满佗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该女子救了上来。救人过程中,满佗价值2000元的手表被碰坏,手臂被擦伤。满佗在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用500元。次日,轻生女子家人赶到医院,向满佗表示感谢。请问满佗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满佗能否要求女子偿付手表损坏及治疗自己手臂伤口的费用?
答:满佗手表损坏以及治疗手臂受伤的医疗费用属于无因管理中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轻生女子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出轨离婚与财产分割
轻生女子对满佗充满了感激,向其倾诉心中的苦楚,二人的关系日渐亲密,于是满佗出轨了。小花知道丈夫出轨后,非常伤心,决定和满佗离婚,并要求满佗净身出户。满佗予以拒绝,认为房子首付全是他出的,月供也是满佗在还,房屋登记的也是他的名字。所以小花可以要车子,但房子和满佗食品公司的股份都不能分给小花。请问满佗与小花离婚依法应当如何分割财产?
答:小花能否以出轨为由要求满佗净身出户或者获得绝大部分财产,要看满佗出轨的程度。依照《民法典》第一干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之规定,满佗在其食品公司的股份和房产首付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小花无权要求分割;房产婚后还贷的部分和婚后存款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花可要求分割:车子是婚后购买,虽登记在小花名下,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能够证明出轨行为达到婚姻法上过错的程度则法官可以据此判决准予离婚,同时也可以请求法院酌情判决出轨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对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对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共同债务
满佗和小花离婚后,老李拿着小花出具的《借条》上门找满佗催债,说小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借了30万元去做美容,因此要求满佗偿还该笔借款。然而满佗并不知情小花曾向其他人借过这么多钱,请问满佗是否可以拒绝偿还该笔借款?
答:可以。小花以个人的名义找他人借款30万元,明显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故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满佗可以拒绝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违法行为后果不受法律保护《赌债不是债》
满佗因公司经营不善倒闭后,一度沉迷于赌博。某晚,满佗一输再输,身上已经一分钱不剩,但赌红眼的满佗却不肯罢手。在场朋友为了牌局不散,就提出先记账,后结算的方式继续。满佗当晚共欠下黄先生50万元,后黄先生要求满佗归还50万元。请问满佗是否可以不归还该笔款项?
答:可以。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赌博是一种违法行为,因赌博等违法行为产生的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来源“蒸湘政法”)
责编:王汝福
来源:蒸湘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