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高四新·法治护航】担心对方转移财产,胜诉也拿不到钱?法院教你财产保全!
2024-11-07 14:13:02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马志军 | 作者: | 点击量:12828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伍小强)“真的多亏了法院教我财产保全!不然这个案子不可能执行得那么顺利!”近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通过诉前财产保全成功避免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为申请人追回15万元货款,依法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

原告湘潭某钢铁贸易公司与被告湖南某工程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查明,被告正在实施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为避免原告胜诉后,判决难以执行到位或造成其他难以弥补的损害,法院向原告释明财产保全相关规定,积极引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随即在立案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雨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名下账户资金15万元。

8月30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湖南某工程建设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湘潭某钢铁贸易公司货款15万元。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依法扣划财产保全冻结的金额15万元,并及时发放给申请人,至此,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措施及期限?

财产保全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不同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同。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三、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

财产保全申请费属于诉讼费用,由申请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四、财产保全错误有什么后果?

错误申请保全,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属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申请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错误所遭受的损失。此外,被申请人若认为财产保全错误,可申请复议一次。

责编:马志军

一审:马志军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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