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反向衔接 检察意见为涉案大学生纠正人生航向
2024-10-31 17:21:52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樊芳 | 作者: | 点击量:19184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周磊 罗彪)“感谢检察官给与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认真吸取教训,以此为戒,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近日,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一名刚步入大学的大学生真诚悔过的回信。

2023年8月16日,小李(化名)在邵阳市大祥区某理发店门口,看见门口停放的黑色摩托车车头手机支架上放置了一台苹果13手机,在确认附近无人后趁机将该手机盗走。经大祥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2760元。2023年8月28日,公安机关以小李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小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鉴于其系初犯、偶犯,且已退还盗窃手机并赔偿被害人,获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3年11月29日决定对小李不起诉。

案件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做不起诉决定后,将案件移送该院行政检察部门进行审查。行政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通过审阅卷宗、询问等方式进行审查,向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小李的就读学校了解情况。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小李陈述,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小李家属赔付被害人2000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并表示不再追究小李的责任,同时请求办案机关对小李从轻或免于处罚。

行政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不起诉人小李作案时系年满十八周岁成年人,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手机行为评价为盗窃犯罪,刑检部门作出不起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应给予治安拘留,这是刑事犯罪不诉免罚后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但小李作案时系刚高考完学生,且已被某高等院校录取,对此种系在校学生特殊人群,初犯偶犯,真诚认过悔过,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恢复受损法益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再给予行政处罚可能对其求学、就业、生活造成长期不利影响。若通过制发检察意见要求进行相应治安管理处罚,将对小李个人今后发展产生长期负面影响,可能产生新的矛盾,综合听取办案机关意见、学校及社区意见后,检察机关认为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认为小李系初犯偶犯、已经真诚悔过,认罪认罚,退脏退赔并取得了谅解,现已在大学就读,向大祥区公安分局提出不予处罚的检察意见,同时要求对其进行法治教育。

2024年6月1日,经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跟踪回访,大祥区公安分局根据检察建议对小李盗窃他人财物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但对其进行法治教育。小李所在学校及社区也对处理表示支持,家属也对检察机关给与小李改过自新的机会也表示感谢。

行刑反向衔接的目的是让违法行为人得到相应的法律惩戒,避免“不刑不罚”。但一味追求处罚虽然起到处罚效果,但可能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处分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检察机关在开展行刑反向衔接过程中,要对行政处罚必要性进行审查,综合考虑在校学生这一特殊人群因素,按照有利于其人生发展,对于不宜进行行政处罚的,率先尝试提出不予处罚但进行法治教育的检察意见,既维护法律权威又体现法律温情,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编:樊芳

一审:樊芳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关于我们-商务合作-法律声明-联系我们
广告热线:0731-84802118 湖南法治报官网ICP备案号:湘ICP备19000193号-3 版权所有:湖南金鹰报刊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法治报》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