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吴芳)男子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竟然找人来“顶包”。当然结果并不意外,最终均受到刑事处罚!
案情回顾:2023年11月1日20时许,杨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装载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怀化市会同县若水镇往洪江市安江方向行驶,当车辆行至洪江区路段时,车辆左侧车身处与对向行驶来伍某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侧车身处发生碰撞,造成伍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虽然杨某甲先后拨打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但均未表明其系驾驶员,并在跟随救护人员来到医院后逃离现场。后伍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通事故案发后,杨某甲为逃避法律责任,通过电话指使杨某乙冒名顶替,同时指使杨某丙向侦查机关提供虚假证言。杨某乙、杨某丙受杨某甲指使,在明知杨某甲系肇事司机的情况下,为帮助杨某甲逃避法律责任,在杨某甲的指使以及杨某乙、杨某丙的共同商议后,杨某乙赶到交通事故现场,在面对交警的调查询问时,杨某乙谎称自己为该起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杨某丙谎称自己为雇佣杨某乙开车及肇事车辆的“老板”且事故发生时坐在肇事车辆副驾驶位置,二人企图包庇杨某甲的犯罪行为,后在接受问话时仍然提供虚假陈述。
最终,杨某甲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刑,杨某乙、杨某丙因犯包庇罪被法院判刑。
检察官提醒: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交通肇事逃逸情形大致有以下五种情形:一是肇事者驾车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二是肇事者有无证驾驶或者酒驾等情形,虽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没有履行救助伤者等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三是肇事者虽然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没有报案并且没有给伤者或家属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又自行离开联系不上的;四是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离现场,并找人“顶包”的;五是其他由于肇事者的逃逸行为,导致交警部门通过侦查手段才能锁定犯罪嫌疑人的。
实际上,对于肇事者来说,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本身就是一种主观逃避事故责任的行为,将有可能面临以下的法律后果:第一,将面临事故认定推定为全责;第二,交通肇事后逃逸并找人“顶包”,即使购买了全额保险,保险公司也不承担理赔责任;第三,构成交通肇事罪,适用肇事后逃逸的情节,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予以量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则在有期徒刑七年以上量刑。
因此,在这里提醒广大司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请第一时间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停车救人、保护现场,同时积极配合交警部门处理,做到不逃逸、不顶包,诚实履行一名驾驶员的根本义务。
责编:周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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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