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副主任意外身亡,业委会请求返还代管的公共收入被拒?
2024-10-12 08:38:59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惠明 | 作者:罗丽芳 刘思园 | 点击量:16760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罗丽芳 刘思园)近期,业委会副主任意外身亡,在职期间管理的现金收入未入业委会公账,业委会成员要其妻子将收入转入业委会公账,其妻子不认可有这些收入,业委会成员遂将其妻子、子女起诉至法院,看法院如何判决。

株洲市芦淞区某雅苑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于2020年10月20日备案成立,业主委员会由张某、李某、王某、欧某等人组成,由张某担任主任,李某管理现金收入,业委会收入为小区联通、移动场地租金等。

2023年12月11日,经业委会成员核算,李某账户接收公共收入资金15万余元,需转入业委会公账。同日,李某转入2.5万余元到业委会公账,业委会要求李某在2024年6月30日前将余下13万元转入公账。

2024年1月初,中国铁塔公司向李某支付了一笔联通公司场地租金2万元,剩余需转入公账金额为15万元。

2024年1月27日,李某家中发生火灾,不幸去世。业委会与李某之妻冯某联系,要求其将李某保管的公共收入资金转入业委会公账,但冯某以不知情为由拒绝,业委会遂将冯某等人起诉至法院。

根据原告提交的《某雅苑业委会2023年收入》、某雅苑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备案表、欧某和王某媳妇的证人证言及张某的当庭陈述,能够证明李某为某雅苑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副主任,主要管理现金收入。在2023年12月11日业委会成员核算账目,李某需合计转入15万余元到业委会公账,由张某管理。

2023年12月11日,李某先后转入2.5万余元到业委会公账,余下13万元请李某在2024年6月30日前转入业委会公账,李某、欧某、王某、张某签字认可,业委会也加盖公章。故李某应按照约定,将剩余的13万元于2024年6月30日前转入业委会公账,即原告对李某享有13万元债权。

后业委会称被告收取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场地租赁费2万元,原告提交的照片中虽显示总支付金额(支付明细)、站点名称、合同开始日期、合同结束日期、支付区间(起始)、支付区间(终止)、付款方式、收款户名等内容,但未显示付款时间,且该照片系复印件,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原件,也未向本院说明该照片的来源,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再查明,李某与冯某于1996年3月28日登记结婚。株洲市某雅苑1单元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系李某与冯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已于2024年1月27日因火灾死亡,李某死亡后,被告冯某、李某璇、李某祺是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某名下的株洲市某雅苑1单元房屋,系于李某与冯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的一半属于李某的遗产。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冯某、李某璇、李某祺在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株洲市某雅苑业主委员会支付人民币13万元;二、驳回原告株洲市某雅苑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编:刘惠明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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