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骆美霖
丈夫与他人发生婚外情,三年间瞒着妻子累计向“第三者”转账数百笔。妻子发现后,将丈夫和“第三者”告上法庭,要求“第三者”全部返还赠与的财产,这笔赠款妻子能追索要回吗?
李女士与丈夫张某于2012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儿一女。2023年9月,李女士无意间发现丈夫张某与陈女士在微信上有亲密的聊天记录,进一步查询发现,张某从2021年4月开始就多次转账给贾某某,有多笔转账金额为520的款项。
2024年2月,李女士以陈女士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诉至临武法院,要求陈女士全额返还赠与款并支付利息。陈女士辩称,张某转给陈女士的款项基本用于日常开销,陈女士也有转账给张某,希望法院还其一个清白。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张某与陈女士发展为情人关系。根据相关记录显示,2021年4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张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累计向陈女士转账223 330.49元,陈女士通过微信、银行卡累计向张某转账148 802.7元。
根据本案的在案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陈女士与第三人张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陈女士,该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李女士的财产权益,更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和道德,违反了公序良俗,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张某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本案中,张某累计转款给陈女士223 330.49元,扣除陈女士转给张某的 148 802.7元,张某实际转账给陈女士74 527.79元。该74 527.79元是否应当全部返还,应当综合考量双方转款金额、转款次数,结合本案情节予以考量。
本案陈女士和张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多年且存在共同生活的情形,交往期间必定会产生一定的生活必需费用的开销。根据原告李女士提交的证据,双方微信互有转账,达数百笔,转账金额有些为几百或者几十甚至几元的小额转账,难以区分转账是单纯赠与陈女士还是用于两人共同消费。第三人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陈女士保持不正当关系,对此存在明显过错,倘若仅将两人转账相抵确认为赠与数额较为简单机械,显然免除了第三人张某作为过错人在本案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亦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
法院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各方利益平衡角度出发,兼顾公平原则及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判决陈女士返还给李女士50 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
法官后语:
家庭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合法配偶要增强权利意识,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责编:刘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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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