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谭洋)近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全省首份要求债务人限期移交财务账册等重要资料裁定书,强制要求湖南某公司必须限期移交财务账册等重要资料。

尹某与湖南某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雨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4年6月,该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尹某要求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立案后,法官多次联系债务人,债务人一直拖延移交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管理人也多次联系债务人,但始终未果。合议庭根据管理人申请,依法作出要求债务人限期移交上述相关资料的裁定,以法律强制力要求债务人完成公司破产工作。裁定送达后,债务人并未配合移交相关材料,雨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债务人作出罚款决定书,要求债务人限期缴纳罚款。
在本案中,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明确执行期限,赋予移交内容强制执行效力,提高对债务人拒不配合行为的震慑力,有利于破产工作程序有序推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法发 [2020] 14号】
第八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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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