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幼儿打闹引纠纷,温情调解化矛盾
2024-09-24 17:49:50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杨绍银 | 作者: | 点击量:11871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杨帆 范质惠未成年人的心智尚不成熟,容易冲动惹祸,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缺乏预知,需要家长们加以正面的教育、引导。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调解了一起因孩童打闹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今年五一期间,原告李某甲(2岁半)与被告李某乙(3岁半)在赫山区某商场3楼游乐场玩耍。在玩耍过程中,被告李某乙抓伤了原告李某甲的脸部、脖子以及头部,导致纠纷产生。事情发生后,原告李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肖某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组织肖某及被告李某乙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丙就赔礼道歉、检查治疗费赔偿等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后因检查治疗费支付数额问题产生争议,原告李某甲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认真审查案件相关材料,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均系幼儿,本着以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出发点,法官积极组织原、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了解到本案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肖某认为李某丙在调解后未支付全部检查治疗费就拉黑其微信,态度恶劣,道歉态度不诚恳。承办法官捕捉到案件关键信息后,对症下药地给双方家长做思想工作。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李某丙当庭向肖某转账履行赔偿义务,双方冰释前嫌。至此,一起因幼儿之间玩耍打闹引起的纠纷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年幼不是逃避责任的借口。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涉及的未成年人年龄虽小,但父母如不在其心智尚不成熟、三观未形成之际多加引导,未来亦可能造成其他后果。因此,监护人应当在事件发生后,不逃避责任,积极化解矛盾,教育引导未成年子女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培养健康向上的道德品质。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希望每一位监护人都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做好言传身教,引导未成年人塑造积极向上的心理和人格。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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