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租拍卖成交超500万 攸县法院灵活执行促和解获共赢
2024-09-05 08:45:29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惠明 | 作者:罗晓洪 刘婧 | 点击量:13124         

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记者 伏志勇 通讯员 罗晓洪 刘婧)近日,攸县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执行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通过多方协调,促使争议双方达成和解,既维护了债权人的胜诉权益,又保障了承租商户不受案件影响正常经营,成功实现双赢。

苏某平、王某莲向某银行贷款400余万元,逾期未按约还款,银行遂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及保证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并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拍卖被申请人名下一处位于皇图岭镇繁华地带的5层房产。

不久后,一个难题浮出水面。租用该房的商户经营者联系到执行法官说:“法官,我在这里投入了巨资装修,现在经营情况渐入佳境,如果此时清场我将血本无归!”

为核实情况,一方面,法官仔细查对核实了该商户提供的租赁合同、租金交易明细等相关证据;另一方面,执行人员也迅速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最后,法院查明以下事实:涉案不动产一、二层(共约630平方米)已出租给案外人丁某用于经营超市。

“从现场情况来看,该商户经营的超市在当地有一定的知名度,经营情况良好,如果去租、清空拍卖,既极大影响租户正常经营生产、又不利于物尽其用。”执行法官分析,买受人购买涉案不动产后,一般也是用于出租,如能“带租拍卖”显然更为适宜。

经充分沟通,银行最终同意带租拍卖。

随后,攸县法院积极利用线上、线下宣传平台,最大程度扩大网络拍卖的影响力、增加潜在的买受人。后经过竞拍,上述不动产以500余万元的价格成交,至此,该案件圆满终结。

法官说法

租赁合同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据此,在抵押权设立之后的租赁权,当租赁权影响抵押权的实行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涤除租赁权,也就是所谓的“去租”。人民法院处置在抵押之后设立的租赁权的不动产,“去租”是常态。若在抵押权人认可租赁权或者租赁权不影响的抵押权的实现的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带租”拍卖。

下一步,攸县法院将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继续综合采取活封活扣、带租拍卖、慎用惩戒等灵活执行方式,既最大程度保障胜诉权利及时兑现,又充分彰显司法温度,实现多方共赢,为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责编:刘惠明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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