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内外》③:婚礼影像被弄丢,“遗失的美好”该怎么赔?
2024-08-21 14:32:15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衡阳市广播电视台 | 编辑:王汝福 | 作者: | 点击量:7226         

婚礼,是人生中最有仪式感的一天。原告刘某、钟某两位新人请某影视工作室(被告)为两人提供婚礼摄像等服务,摄像服务费共计4000元。婚礼结束一个月后,两人向该影视工作室催要婚礼的录像资料,却被告知因电脑出现故障,导致婚礼影像资料丢失,无法恢复。双方对赔偿金额产生争议,两原告于是将该影视工作室告上了法庭。

婚礼影像被弄丢,“遗失的美好”该怎么赔?请看本期视频。

【普法小贴士】

1.承揽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衡阳市广播电视台)

责编:王汝福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衡阳市广播电视台

关于我们-商务合作-法律声明-联系我们
广告热线:0731-84802118 湖南法治报官网ICP备案号:湘ICP备19000193号-3 版权所有:湖南金鹰报刊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法治报》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