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不到一小时车辆被扣押,购车款还能退吗?法院判了!
2024-08-16 09:48:06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陶江云 | 作者:姜博文 | 点击量:10763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姜博文)刚购买的车辆上路不到一小时就被交警扣押,买主能否向卖主要求返还购车款并主张赔偿?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二手车交易所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2023年2月,二手车商周某通过微信主动联系同行赖某,告知自己手里有一辆手续齐全的二手车,表示可以对其优惠出售,赖某现场看车后,向周某支付了119000元购车款,并欲将车辆开至自己外地店内出售。岂料,当赖某驾驶案涉车辆行驶至某高速路段时被交警拦截。经查实,因该车涉及刑事案件,车辆、行驶证和登记车主的汽车质押合同等相关资料也一并被扣押。协商无果后,赖某将周某起诉至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其退还购车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赖某与周某之间口头达成了车辆买卖协议,赖某已经支付了购车款,虽然周某将车辆交付给赖某,但案涉车辆在交付后当天被扣押,公安机关已依法将车辆发还给车辆原所有人沈某。周某已无法继续履行交付车辆的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赖某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符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周某应当返还其购车款,并支付赖某因维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判决后,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为规避二手车交易法律风险,消费者应尽量选择在知名度高、口碑好的二手车交易商进行交易,并签订正规合同,保留相关凭证,同时,在购车前务必进行实地看车和试驾,详细了解车辆信息和交易条款,如果交易产生纠纷,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明确一方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责编:陶江云

一审:陶江云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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