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记者 伏志勇 通讯员 喻涛 谢燕)作为公司股东却被公司排除在外,对公司经营一无所知,该怎么办?近日,株洲市渌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
某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1日,原始股东为王某、罗某。黄某与王某于2014年8月13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王某将自己持有的公司21%股份转让给黄某,2014年9月22日完成持股登记。2015年2月5日,王某又将自己持有的20%和3.9%股份分别转让给原告洪某和原告廖某,并都于2015年2月5日完成持股登记。至此,公司股东分别为罗某持股20%、王某持股35.10%、黄某持股21%、洪某持股20%、廖某持股3.9%。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罗某,系公司的董事兼经理,王某任公司董事长。洪某、黄某、廖某在成为某公司股东后,在九年时间里未被通知参加任何股东会,未得到任何分红,甚至对公司经营状况一无所知。洪某、黄某、廖某期间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亦被拒绝。三人遂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法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固有的法定权利,三原告为某公司的股东,已依照规定向某公司提出了要求查询公司特定文件的书面请求并说明了目的,即已经履行完毕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前置程序,符合形式股东知情权的要件,依法享有上述股东知情权。故对于三原告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股东知情权,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权利,具体表现为股东对反映公司经营决策和财产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有权进行查阅和复制。依法保障股东行使知情权,有利于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经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法官强调,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出资者,是公司财产的最终所有人,是公司的主人,对公司如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如何对重大事务作出决策,如何运用公司财产进行生产经营,公司盈余如何分配等,拥有决定权。因此,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一切情况,特别是公司经营决策和公司财产使用的情况,即股东对公司事务享有知情权。公司的内部机构必须尊重股东的知情权,保障股东知情权得到切实的维护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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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