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为犯罪分子“跑分”,这个帮凶自首了!
2024-08-15 09:20:01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杨绍银 | 作者: | 点击量:8405         

​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郭莎莎)只需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即可获得报酬,这样空手套白狼的“好差事”,你心动吗?8月12日,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赫山派出所破获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犯罪嫌疑人缑某投案自首。

8月7日上午,缑某主动到赫山派出所投案,称其被人诱骗开设了一家公司,该公司银行账户被不法分子用于非法资金流转。民警根据其提供的线索,立即展开调查,发现缑某因资金短缺,在网上寻找贷款时,经一陌生网友推荐,找到了一条“轻松又快速”的生财之道,即提供银行卡“跑分”赚佣金。在一天2000元的高额佣金诱惑下,缑某违规注册成立了一个人力资源管理公司。

在银行办理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再三对其进行反诈宣讲,缑某在明知国家法律法规严禁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且明知网络诈骗集团利用银行卡实施诈骗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将该公司办理的银行卡及U盾提供给网络诈骗集团使用,致使约100万元人民币的诈骗资金得以流通。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缑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缑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示:

面对花样百出、防不胜防的诱骗手法,公安机关呼吁广大群众提高警惕,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警,不要为了蝇头小利成为电诈“工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数量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编:杨绍银

一审:杨绍银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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